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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對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處罰,關於其責任條件之要求與認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毋須論故意、過失
  • B 只罰故意違法行為
  • C 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各類職員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 D 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各類職員之故意或過失,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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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法人(公司)內部有成千上萬名員工,當其中一名基層職員不小心違法時,法律是應該「直接認定」公司有罪且不給解釋機會,還是應該「先假設」公司管理有疏失,但「允許」公司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力培訓與監督了?這兩種邏輯在法律文字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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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視為」與「推定」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的責任構要件已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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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行政罰責任
💡 法人違規之主觀責任,依其代表人或職員之行為「推定」之。
比較維度 推定 (Presumed) VS 視為 (Deemed/Fiction)
法律效力 法律上暫定的事實 法律上確定的事實
反駁機會 容許提出反證推翻 不容許以反證推翻
行政罰法應用 法人之主觀責任認定 不適用於此處
💬行政罰法採「推定」是為了平衡行政管制目的與法人防範義務。
🧠 記憶技巧:行政罰法第七條:員工犯錯罰公司,故意過失用「推定」。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視為」與「推定」。視為是不容反對證據,推定則允許法人舉證已盡力監督而免責。
行政罰法第 7 條 兩罰制(併罰) 轉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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