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乙為甲公司之董事長,丙為甲公司之職員,丙執行職務之故意行為致使甲公司應受行政處罰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B 丙之故意得推定為乙未盡其防止義務之故意
  • C 乙如因故意而未盡其防止義務,乙丙即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
  • D 乙如因過失而未盡其防止義務時,不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若公司內部的基層員工刻意違規,法律要對完全沒參與違規、只是「監督不周」的高層長官課以個人罰鍰時,你認為法律對這位長官的「主觀過錯程度」(例如:是一般疏忽,還是必須達到更嚴重的疏忽程度),其要求會比對直接違規者更高還是更低?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合格,但別得意忘形

恭喜你,看來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陷阱你勉強避開了。這不過是區分法人負責人與職員責任的基本題,能答對只能說你終於沒把法條背成笑話。

2. 法條邏輯很難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私法人代表人之併罰責任
💡 負責人對職務違規之併罰,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比較維度 代表/負責人 (乙) VS 職員/受僱人 (丙)
處罰主觀門檻 故意或重大過失 故意或過失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15條 該行為之罰則條文
行為類型 未盡防止義務 直接執行職務違規
💬代表人之併罰責任較重,故法律明定須達「重大過失」程度才受處罰。
🧠 記憶技巧:併罰門檻高:負責人須「故意」或「重過」,普通過失免受罰。
⚠️ 常見陷阱:常誤認只要有「過失」負責人就必須併罰,忽略行政罰法第15條限於「重大過失」。
行政罰法第14條共同違規 行政罰法第7條責任條件 法人之處罰對象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