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依據行政罰法與學理之見解,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避免行政機關執法困擾,行政罰法得類推適用刑法共犯制度之規定
- B 個別法規有推定過失特別規定時,應優先於行政罰法責任條件之規定
- C 對同一違反義務行為,禁止同時科處行政罰並作成單純不利益行政處分
- D 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方行政機關僅得依地方議會制定自治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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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部法律被稱為『總則性』的規範,而另一部法律是針對『特定領域』設計的,當這兩部法律對同一個條件的要求不一致時,依據法律適用原則,哪一部法律的規定應該被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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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1 條之適用。該條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當個別法規對「過失」設有推定制度時,其規範效力會優於《行政罰法》第 7 條的一般責任條件規定。
- 難度點評:難度評定為 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需釐清「行政罰」與「行政處分」之本質差異,並熟悉《行政罰法》第 14 條已針對共犯制度自為規定(不須類推適用),才能排除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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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適用優先順序
💡 行政罰法為普通法,個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
| 比較維度 | 裁罰性處分 | VS | 單純不利益處分 |
|---|---|---|---|
| 法律性質 | 行政罰法第 2 條 | — | 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處分 |
| 規範目的 |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 — | 回復法秩序或預防危害 |
| 典型案例 | 罰鍰、沒入、吊扣證照 | — | 廢止授益處分、強制拆除 |
| 併用關係 | 受一行為不二罰限制 | — | 可與行政罰同時併用 |
💬兩者目的不同,法律評價各異,因此得同時併存而不違反競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