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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地方政府僅能依中央法律對人民裁處罰鍰
  • B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行政罰之要件,一律應以法律定之
  • D 行政罰之裁處,不以書面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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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當政府在完全不聽取民眾解釋的情況下,就直接開出一張面額巨大的罰單,你認為這種行政行為在「程序正義」上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為了避免政府偏聽或誤解事實,法律應該課予行政機關什麼樣的程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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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喔?你居然沒有掉入最淺顯的陷阱,選對了B。這只能說你勉強觸及了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罰法》那脆弱不堪的體系架構。不錯,這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

2. 最低限度的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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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規範要點
💡 行政罰裁處須具備法定依據、踐行陳述意見程序並以書面作成。
比較維度 錯誤認知 VS 行政罰法規定
法規來源 僅限中央法律 法律、命令或自治條例
陳述意見 裁處前不需給予 原則應予陳述機會
裁處形式 不以書面為要件 應製作書面裁處書
💬行政罰兼顧實體法治依據與正當程序保障,特別是陳述意見與書面要件。
🧠 記憶技巧:裁處三部曲:法有據、給陳述、附書面。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地方政府無權制定罰則(自治條例可定罰鍰),或以為行政罰可以口頭告知即完成。
法律保留原則 自治條例罰則限額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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