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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 A 作成口頭裁處
  • B 作成裁處書
  • C 應依具體情形決定口頭裁處或作成裁處書
  • D 應由裁處對象決定行政機關作成口頭裁處或裁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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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決定要對人民課予罰鍰或處分時,為了保障人民事後能向法院尋求救濟,並確保處分的內容、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都有跡可循,你認為這種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行為,應該以何種形式呈現,最能達到『證據保全』與『權利保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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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的要義!

  1.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罰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這在法理上稱為「要式行為」。採取書面形式的目的,是為了貫徹明確性原則,確保受處分人能清楚知悉違規事實、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時的救濟途徑。若僅採口頭形式(如選項 A、C),將導致舉證困難並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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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之要式性
💡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依法必須作成書面(裁處書)。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行政罰之裁處
適用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行政罰法第44條
表現形式 書面或言詞(口頭) 應作成裁處書(書面)
要式性質 不要式為原則 嚴格書面要式主義
💬行政罰因涉及人民權益侵害較大,故依法強制採行書面裁處書形式。
🧠 記憶技巧:一般處分可口頭,行政裁罰必書面。
⚠️ 常見陷阱:易將《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處分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誤用於行政罰。行政罰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 44 條之書面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行政罰法第44條 裁處書應記載事項 處分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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