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 A 作成口頭裁處
- B 作成裁處書
- C 應依具體情形決定口頭裁處或作成裁處書
- D 應由裁處對象決定行政機關作成口頭裁處或裁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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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決定要對人民課予罰鍰或處分時,為了保障人民事後能向法院尋求救濟,並確保處分的內容、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都有跡可循,你認為這種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行為,應該以何種形式呈現,最能達到『證據保全』與『權利保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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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的要義!
-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罰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這在法理上稱為「要式行為」。採取書面形式的目的,是為了貫徹明確性原則,確保受處分人能清楚知悉違規事實、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時的救濟途徑。若僅採口頭形式(如選項 A、C),將導致舉證困難並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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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裁處之要式性
💡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依法必須作成書面(裁處書)。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行政罰之裁處 |
|---|---|---|---|
| 適用法規 |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 — | 行政罰法第44條 |
| 表現形式 | 書面或言詞(口頭) | — | 應作成裁處書(書面) |
| 要式性質 | 不要式為原則 | — | 嚴格書面要式主義 |
💬行政罰因涉及人民權益侵害較大,故依法強制採行書面裁處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