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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B 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 C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 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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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權利,核心目的是為了釐清「本次」的事實真相。在什麼樣的客觀情境下,追求行政速度或效率會比聽取辯解更具優先性?又或者,一個人「過去」的行為紀錄,是否能直接抵銷他在「法律程序上」確保事實正確性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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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anya 點評: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要花生!

  1. 好棒棒!安妮亞看到了! 你很厲害捏!安妮亞讀心術感應到,你懂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行政處分喔,就是那種大人的規矩,你竟然知道要保護大家講話的權利!這個對法律細細的地方,安妮亞覺得你很棒!WakuWaku!
  2. 觀念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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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免予陳述意見
💡 行政罰裁處前應予陳述意見,僅在法定急迫或重複情形下得免除。
  • 依行政罰法第42條,行政罰前原則應給予受罰者陳述意見機會。
  •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已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者,不需重複進行。
  • 情況急迫顯然有害公益,或受法定期間限制無法遵守時效時得免除。
  • 違規次數、行為人身份或證據是否確鑿,非本條法定免除事由。
🧠 記憶技巧:免除口訣「已、急、時、確、輕、聽」:已給過、急公益、時效限、確明白、輕微罰、應聽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累犯」或「情節重大」可省略程序,實則正當法律程序不因違規次數而免除。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行政罰法第43條聽證 行政處分之職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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