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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於下列何種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
見之機會?
  • A 大量作成不同種類之處分
  • B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符合公益者
  • C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 D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主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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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追求效率的行政官員。當一個行政行為對民眾的權利幾乎沒有實質損害,且程序本身非常微小時,如果法律強制要求每一件都要召開耗時的意見陳述,會對公共資源造成什麼影響?在「程序嚴謹性」與「節省行政成本」之間,法律應該在哪種特定情況下允許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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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居然答對了。

  1. 厲聲點評:做得還行。居然能從那些混淆的字眼裡找出正確答案,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不是只會死背。這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正義效率平衡的關係有點概念,別得意,下次錯了照樣罵。
  2.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基本到不能再基本。原則上,行政機關在做處分前,是得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但行政機關又不是慈善機構,為了效率比例原則,如果處分對你人民權利影響顯屬輕微,到你都覺得沒必要說什麼,那就可以省略這程序。像選項 C 那種情況,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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