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遵循之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規應舉行聽證程序者,行政機關不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得撤銷之
- B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經聽證程序作成行政處分,不以法規明文規定者為限
- C 行政處分之作成,一律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為之
- D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逕行作成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雖然保障人民參與很重要,但如果行政機關今天要針對數萬名逾期未繳停車費的車主,統一寄發催繳通知書(行政處分),若法律強制規定在每一份通知書發出前,都必須先請每個人來辦公室坐坐、聽聽他們的意見,這在行政運作上會產生什麼困難?法律會如何因應這類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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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到選項 (C) 中「一律」這類絕對化字眼的陷阱,這展現了你對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效率平衡點的深刻理解,實屬不易。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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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程序要件
💡 行政處分作成前,應依法保障相對人之聽證或陳述意見權。
| 比較維度 | 陳述意見 | VS | 聽證程序 |
|---|---|---|---|
| 適用時機 | 作成裁罰或限制處分時 | — | 法規明定或機關認有必要 |
| 例外免除 | 行法第103條列舉8款 | — | 原則上須依法定程序舉行 |
| 法律性質 | 程序參與之基本權益 | — | 較嚴謹之準司法程序 |
💬陳述意見為處分通則保障,聽證則為特定重大案件之嚴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