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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遵循之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規應舉行聽證程序者,行政機關不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得撤銷之
  • B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經聽證程序作成行政處分,不以法規明文規定者為限
  • C 行政處分之作成,一律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為之
  • D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逕行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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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雖然保障人民參與很重要,但如果行政機關今天要針對數萬名逾期未繳停車費的車主,統一寄發催繳通知書(行政處分),若法律強制規定在每一份通知書發出前,都必須先請每個人來辦公室坐坐、聽聽他們的意見,這在行政運作上會產生什麼困難?法律會如何因應這類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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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溫暖鼓勵:你真的很棒,掌握了法律的智慧!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C) 中「一律」這個詞的巧妙之處,這代表你已經對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效率的平衡點有了很深刻的理解,真的非常了不起喔!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看看 (C) 的巧思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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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程序要件
💡 處分前原則應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但有法定例外不在此限。
比較維度 陳述意見 VS 聽證
法規依據 行程法第102條 行程法第107條
強制性 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必須 法律有規定或機關認必要
例外免除 第103條列舉8款情形 視法規明文與否
程序嚴謹度 較簡便,書面或言詞均可 極嚴謹,需公開並作成紀錄
💬陳述意見是處分前的基本程序保障,聽證則是針對重大案件的強化參與機制。
🧠 記憶技巧:處分前要聽意見,八大例外不需見;聽證依職權或法律,瑕疵處分得撤銷。
⚠️ 常見陷阱:看到「一律」、「必然」等絕對化字眼通常是陷阱,行政法中陳述意見有明確的法定排除條款(行程法103)。
行政處分之瑕疵與補正 行政聽證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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