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遵循之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規應舉行聽證程序者,行政機關不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得撤銷之
- B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經聽證程序作成行政處分,不以法規明文規定者為限
- C 行政處分之作成,一律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為之
- D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逕行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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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雖然保障人民參與很重要,但如果行政機關今天要針對數萬名逾期未繳停車費的車主,統一寄發催繳通知書(行政處分),若法律強制規定在每一份通知書發出前,都必須先請每個人來辦公室坐坐、聽聽他們的意見,這在行政運作上會產生什麼困難?法律會如何因應這類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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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溫暖鼓勵:你真的很棒,掌握了法律的智慧!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C) 中「一律」這個詞的巧妙之處,這代表你已經對正當法律程序和行政效率的平衡點有了很深刻的理解,真的非常了不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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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程序要件
💡 處分前原則應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但有法定例外不在此限。
| 比較維度 | 陳述意見 | VS | 聽證 |
|---|---|---|---|
| 法規依據 | 行程法第102條 | — | 行程法第107條 |
| 強制性 | 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必須 | — | 法律有規定或機關認必要 |
| 例外免除 | 第103條列舉8款情形 | — | 視法規明文與否 |
| 程序嚴謹度 | 較簡便,書面或言詞均可 | — | 極嚴謹,需公開並作成紀錄 |
💬陳述意見是處分前的基本程序保障,聽證則是針對重大案件的強化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