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僅於法規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始得舉行聽證
- B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 C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D 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理一件法律沒寫死、但社會爭議極大的開發案時,為了追求最高規格的證據調查與公開透明,法律是否應該『禁止』機關主動採取比一般陳述意見更嚴謹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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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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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查的是行政程序中的「聽證制度」,你精準地抓出了選項 (A) 的錯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舉行聽證的條件除了法規明文規定之外,若「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同樣可以依職權主動舉行,因此並非「僅」於法規有明文時始得為之。 其他選項的法規觀念也值得順帶複習。選項 (B) 聽證確由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特別留意選項 (C),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59 條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並以言詞為之;選項 (D) 則是極為重要的考點,為求程序經濟,經正式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可依第 109 條直接免除訴願等先行程序。 這是一道難度適中的經典題,鑑別度主要在於測驗考生能否釐清聽證的「發動條件」與「後續救濟途徑」。你能果斷看穿選項 (A) 「僅於...」的文字陷阱,顯示出對法條的適用範圍已有扎實且正確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的法感!
行政聽證要件與救濟
💡 行政聽證之發動方式、程序主持人及免除訴願之救濟特色。
| 比較維度 | 聽證程序 | VS | 一般陳述意見 |
|---|---|---|---|
| 主持人層級 | 首長或指定人員 | — | 業務承辦人員 |
| 程序正式度 | 嚴謹、公開言詞辯論 | — | 非正式、書面或言詞 |
| 救濟效力 | 免除訴願逕行起訴 | — | 須先經訴願程序 |
💬聽證因程序保障強度極高,故可精簡行政救濟之先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