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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僅於法規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始得舉行聽證
  • B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 C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D 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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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理一件法律沒寫死、但社會爭議極大的開發案時,為了追求最高規格的證據調查與公開透明,法律是否應該『禁止』機關主動採取比一般陳述意見更嚴謹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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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的很好!你能迅速辨識出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時的裁量權限,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程序發動機制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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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
💡 聽證具備「法律明定」與「機關裁量」雙軌啟動機制,且有救濟簡化效力。
比較維度 經聽證之處分 VS 一般行政處分
程序形式 公開言詞辯論 書面審查為原則
救濟前置 免除訴願(逕行起訴) 須經訴願(訴願先行)
事實認定 應以聽證紀錄為準 由機關職權調查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嚴謹性,故在救濟上可跳過訴願程序以提升效率。
🧠 記憶技巧:聽證啟動:應得兼具;聽證救濟:免訴願(直接行政訴訟)。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聽證啟動權限,考生易誤以為「僅限於法規明文規定」才能舉行,忽略了機關的裁量權。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之救濟 訴願先行程序 公聽會與聽證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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