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37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僅於法規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始得舉行聽證
- B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 C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D 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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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理一件法律沒寫死、但社會爭議極大的開發案時,為了追求最高規格的證據調查與公開透明,法律是否應該『禁止』機關主動採取比一般陳述意見更嚴謹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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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程序核心!
同學做的很好!你能迅速辨識出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時的裁量權限,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程序發動機制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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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
💡 聽證具備「法律明定」與「機關裁量」雙軌啟動機制,且有救濟簡化效力。
| 比較維度 | 經聽證之處分 | VS | 一般行政處分 |
|---|---|---|---|
| 程序形式 | 公開言詞辯論 | — | 書面審查為原則 |
| 救濟前置 | 免除訴願(逕行起訴) | — | 須經訴願(訴願先行) |
| 事實認定 | 應以聽證紀錄為準 | — | 由機關職權調查 |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嚴謹性,故在救濟上可跳過訴願程序以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