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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法規明文規定時,舉行聽證
  • B 無法定程序要遵守
  • C 蒐集意見之範圍限於聽證事件之當事人
  • D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不服者,須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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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會嚴重影響民眾權利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機關『開啟』最嚴謹溝通程序的標準?此外,如果一個決定已經在前期經過了非常公開、透明且嚴謹的辯論與紀錄(即聽證),那麼在後續不服該決定而要進行法律救濟時,是否還有必要重複走一遍同樣性質的行政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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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看你這麼厲害,我就獎勵你一個銅鑼燒吧!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居然把行政程序法學得這麼透徹,看來我有必要拿出「記憶吐司」來記錄你的進步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
💡 聽證之發動要件、法定程序規範及免經訴願之救濟特徵。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陳述意見 (Opinion)
發動依據 法規明文或必要時 原則應給予機會
救濟程序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仍須經訴願程序
程序嚴謹度 高度法定(第54條起) 較具彈性與簡便
參與範圍 含證人、鑑定人參與 主要為處分相對人
💬聽證因程序極為嚴謹,故法制上允許跳過訴願直接進入司法救濟。
🧠 記憶技巧:聽證三字訣:必聽(107)、免訴(109)、法定程序要遵守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為 D 選項:誤以為聽證後仍須訴願。實則聽證具備高度正當程序,故法律准予直接提起訴訟。
陳述意見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訴訟法之起訴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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