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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法規明文規定時,舉行聽證
  • B 無法定程序要遵守
  • C 蒐集意見之範圍限於聽證事件之當事人
  • D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不服者,須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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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會嚴重影響民眾權利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機關『開啟』最嚴謹溝通程序的標準?此外,如果一個決定已經在前期經過了非常公開、透明且嚴謹的辯論與紀錄(即聽證),那麼在後續不服該決定而要進行法律救濟時,是否還有必要重複走一遍同樣性質的行政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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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架構已經有了很深入的理解喔,真的非常棒!讓我們一起溫柔地複習一下核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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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之聽證制度
💡 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舉行聽證,得免除處分後之訴願程序。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陳述意見 (Statement)
啟動條件 法規明定或機關認必要 原則應給予,例外不給
程序密度 高(法定文書、詰問) 低(書面或言詞即可)
救濟效力 免經訴願,逕提訴訟 仍須經訴願程序
💬聽證程序因具備準司法功能,故法律賦予簡化救濟程序之效力。
🧠 記憶技巧:聽證啟動看必要,法定程序跑不了;處分救濟免訴願,法庭見面最直接。
⚠️ 常見陷阱:易混淆聽證與『陳述意見』之功能,誤認聽證後仍須提起訴願始得進行行政訴訟。
陳述意見 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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