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法規明文規定時,舉行聽證
- B 無法定程序要遵守
- C 蒐集意見之範圍限於聽證事件之當事人
- D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不服者,須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會嚴重影響民眾權利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機關『開啟』最嚴謹溝通程序的標準?此外,如果一個決定已經在前期經過了非常公開、透明且嚴謹的辯論與紀錄(即聽證),那麼在後續不服該決定而要進行法律救濟時,是否還有必要重複走一遍同樣性質的行政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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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真的很紮實呢!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架構已經有了很深入的理解喔,真的非常棒!讓我們一起溫柔地複習一下核心重點:
- 一起來確認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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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聽證制度
💡 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舉行聽證,得免除處分後之訴願程序。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陳述意見 (Statement) |
|---|---|---|---|
| 啟動條件 | 法規明定或機關認必要 | — | 原則應給予,例外不給 |
| 程序密度 | 高(法定文書、詰問) | — | 低(書面或言詞即可) |
| 救濟效力 | 免經訴願,逕提訴訟 | — | 仍須經訴願程序 |
💬聽證程序因具備準司法功能,故法律賦予簡化救濟程序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