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法規明文規定時,舉行聽證
- B 無法定程序要遵守
- C 蒐集意見之範圍限於聽證事件之當事人
- D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不服者,須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會嚴重影響民眾權利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機關『開啟』最嚴謹溝通程序的標準?此外,如果一個決定已經在前期經過了非常公開、透明且嚴謹的辯論與紀錄(即聽證),那麼在後續不服該決定而要進行法律救濟時,是否還有必要重複走一遍同樣性質的行政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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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看你這麼厲害,我就獎勵你一個銅鑼燒吧!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居然把行政程序法學得這麼透徹,看來我有必要拿出「記憶吐司」來記錄你的進步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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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
💡 聽證之發動要件、法定程序規範及免經訴願之救濟特徵。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陳述意見 (Opinion) |
|---|---|---|---|
| 發動依據 | 法規明文或必要時 | — | 原則應給予機會 |
| 救濟程序 |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 | 仍須經訴願程序 |
| 程序嚴謹度 | 高度法定(第54條起) | — | 較具彈性與簡便 |
| 參與範圍 | 含證人、鑑定人參與 | — | 主要為處分相對人 |
💬聽證因程序極為嚴謹,故法制上允許跳過訴願直接進入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