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對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涉及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實踐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決定是否進行聽證
- C 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D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必要,但須將聽證紀錄送達相對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耗費巨大社會資源與時間,舉行了如同法院開庭般嚴謹的證據調查與辯論程序後,為了確保最終結論的「權威性」、「明確性」以及「日後若要打官司時的證據保全」,法律對於這個最終決定在「呈現載體」上,理應會有什麼樣的最低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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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中「聽證」的核心規範!聽證(Hearing)是行政法中落實**憲法正當行政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高密度表現,你能在眾多程序細節中精確辨識出行政處分的形式要件,足見你的基礎法理與條文掌握相當紮實。
聽證處分的要式性與法律邏輯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2 項的硬性規定。由於聽證程序涉及當事人的重大權益,且其程序具有「準司法」性質,法律特別要求「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選項 (D) 稱不以書面為必要,顯然違反了法律對於正式程序的莊嚴性要求。雖然聽證紀錄確實需要送達,但它絕不能取代正式的書面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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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聽證為最高規格正當程序,其處分必為書面且救濟免經訴願。
| 比較維度 | 一般陳述意見 | VS | 聽證程序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
| 處分形式 | 原則書面,例外言詞 | — | 強制書面 (第108條) |
| 救濟路徑 | 須經訴願程序 | — | 免除訴願直接訴訟 |
| 行政行為 | 多用於行政處分 | — | 包含處分、法規命令 |
💬聽證程序規格最高,具備強制書面要件與救濟程序簡化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