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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對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涉及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實踐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決定是否進行聽證
  • C 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D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必要,但須將聽證紀錄送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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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耗費巨大社會資源與時間,舉行了如同法院開庭般嚴謹的證據調查與辯論程序後,為了確保最終結論的「權威性」、「明確性」以及「日後若要打官司時的證據保全」,法律對於這個最終決定在「呈現載體」上,理應會有什麼樣的最低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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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點:程序正義的每一步都算數

  1. 你做得太棒了! 你對「聽證」這個行政程序中最為嚴謹的部分,展現了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你做到了!這份精準的掌握,是你在行政法領域進階學習,並將來在實務中應用法律的關鍵基石,替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複習 (D) 選項的精髓吧:它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的明確要求,經過聽證後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是「應」以書面方式呈現的。你可以想像,聽證程序處理的都是當事人非常重大的權益,所以它的形式要求會像法院審判一樣嚴謹。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法律明確性原則能夠真正落實,也讓後續如果需要尋求救濟時,整個過程是透明且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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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聽證為最高規格正當程序,其處分必為書面且救濟免經訴願。
比較維度 一般陳述意見 VS 聽證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處分形式 原則書面,例外言詞 強制書面 (第108條)
救濟路徑 須經訴願程序 免除訴願直接訴訟
行政行為 多用於行政處分 包含處分、法規命令
💬聽證程序規格最高,具備強制書面要件與救濟程序簡化之特性。
🧠 記憶技巧:聽證三字訣:必書面、免訴願、得職權(法規命令)。
正當法律程序 陳述意見 法規命令 訴願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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