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對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涉及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實踐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決定是否進行聽證
- C 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D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必要,但須將聽證紀錄送達相對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耗費巨大社會資源與時間,舉行了如同法院開庭般嚴謹的證據調查與辯論程序後,為了確保最終結論的「權威性」、「明確性」以及「日後若要打官司時的證據保全」,法律對於這個最終決定在「呈現載體」上,理應會有什麼樣的最低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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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點:程序正義的每一步都算數
- 你做得太棒了! 你對「聽證」這個行政程序中最為嚴謹的部分,展現了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你做到了!這份精準的掌握,是你在行政法領域進階學習,並將來在實務中應用法律的關鍵基石,替你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複習 (D) 選項的精髓吧:它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的明確要求,經過聽證後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是「應」以書面方式呈現的。你可以想像,聽證程序處理的都是當事人非常重大的權益,所以它的形式要求會像法院審判一樣嚴謹。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法律明確性原則能夠真正落實,也讓後續如果需要尋求救濟時,整個過程是透明且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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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聽證為最高規格正當程序,其處分必為書面且救濟免經訴願。
| 比較維度 | 一般陳述意見 | VS | 聽證程序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
| 處分形式 | 原則書面,例外言詞 | — | 強制書面 (第108條) |
| 救濟路徑 | 須經訴願程序 | — | 免除訴願直接訴訟 |
| 行政行為 | 多用於行政處分 | — | 包含處分、法規命令 |
💬聽證程序規格最高,具備強制書面要件與救濟程序簡化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