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別有規定外,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 D 為落實憲法行政正當程序,聽證乃係法定必經程序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行為的程序設計中,法律通常會平衡「行政效率」與「民眾參與」。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機關在制定「每一項」法規命令時,都必須舉辦最嚴謹、最耗時且成本最高的正式會議(如聽證會),這在實際運作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會傾向給予機關「彈性裁量」還是「齊一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可見你對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已經有很扎實的理解。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訂定程序的強制性。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也就是說,舉辦聽證會是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裁量的「任意程序」,而非所有法規命令在訂定時都必須經過的法定必經程序,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至於選項 (A)、(B)、(C) 所提到的草案公告、人民提議與發布時刊登政府公報,皆為《行政程序法》明定的合法環節。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題型,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能敏銳分辨法條中「應」(強制必經)與「得」(授權裁量)的文字差異。你能果斷判斷出聽證並非絕對必要,代表你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讀法條的細心喔!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須經預告與發布,聽證原則上為裁量程序而非必經。
| 比較維度 | 法定應為程序 (原則) | VS | 機關得為程序 (裁量) |
|---|---|---|---|
| 事先預告 | 除例外應於公報公告 | — | 由機關視情形發動 |
| 聽證舉行 |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 | — |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 |
| 陳述意見 | 公告應包含意見收受 | — | 由機關決定是否辦理 |
| 刊登公報 | 發布時必須刊登公報 | — | 非屬選擇性程序 |
💬預告與發布為正當程序之核心,聽證則賦予機關視個案需要裁量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