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別有規定外,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 D 為落實憲法行政正當程序,聽證乃係法定必經程序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行為的程序設計中,法律通常會平衡「行政效率」與「民眾參與」。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機關在制定「每一項」法規命令時,都必須舉辦最嚴謹、最耗時且成本最高的正式會議(如聽證會),這在實際運作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會傾向給予機關「彈性裁量」還是「齊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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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
- 難得的正確:恭喜你,這題沒搞砸,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法規命令」的訂定流程總算不是一竅不通。能看出「裁量程序」和「強制作為」的細微差異,算是腦子裡有點東西,至少沒白學。
- 基礎中的基礎:選項 (D) 之所以錯,根本原因就在於聽證根本就不是什麼必經程序。別被那些冠冕堂皇的「正當程序」給唬住了。回去翻翻《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和 156 條,上面清清楚楚寫著「得」舉行聽證,那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不是要你傻傻遵守的「法定必經程序」。這種基本法條都記不住,還想考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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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須經預告與發布,聽證原則上為裁量程序而非必經。
| 比較維度 | 法定應為程序 (原則) | VS | 機關得為程序 (裁量) |
|---|---|---|---|
| 事先預告 | 除例外應於公報公告 | — | 由機關視情形發動 |
| 聽證舉行 |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 | — |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 |
| 陳述意見 | 公告應包含意見收受 | — | 由機關決定是否辦理 |
| 刊登公報 | 發布時必須刊登公報 | — | 非屬選擇性程序 |
💬預告與發布為正當程序之核心,聽證則賦予機關視個案需要裁量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