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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別有規定外,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 D 為落實憲法行政正當程序,聽證乃係法定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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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行為的程序設計中,法律通常會平衡「行政效率」與「民眾參與」。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機關在制定「每一項」法規命令時,都必須舉辦最嚴謹、最耗時且成本最高的正式會議(如聽證會),這在實際運作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會傾向給予機關「彈性裁量」還是「齊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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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可見你對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已經有很扎實的理解。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訂定程序的強制性。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職權舉行聽證。」也就是說,舉辦聽證會是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裁量的「任意程序」,而非所有法規命令在訂定時都必須經過的法定必經程序,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至於選項 (A)、(B)、(C) 所提到的草案公告、人民提議與發布時刊登政府公報,皆為《行政程序法》明定的合法環節。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題型,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能敏銳分辨法條中「應」(強制必經)與「得」(授權裁量)的文字差異。你能果斷判斷出聽證並非絕對必要,代表你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讀法條的細心喔!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須經預告與發布,聽證原則上為裁量程序而非必經。
比較維度 法定應為程序 (原則) VS 機關得為程序 (裁量)
事先預告 除例外應於公報公告 由機關視情形發動
聽證舉行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
陳述意見 公告應包含意見收受 由機關決定是否辦理
刊登公報 發布時必須刊登公報 非屬選擇性程序
💬預告與發布為正當程序之核心,聽證則賦予機關視個案需要裁量之空間。
🧠 記憶技巧:人民提議,公告預告;聽證可無,發布始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聽證」在行政法中皆為「必經程序」,實則在訂定法規命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保有舉行與否的裁量權。
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 行政正當程序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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