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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別有規定外,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 D 為落實憲法行政正當程序,聽證乃係法定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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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行為的程序設計中,法律通常會平衡「行政效率」與「民眾參與」。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機關在制定「每一項」法規命令時,都必須舉辦最嚴謹、最耗時且成本最高的正式會議(如聽證會),這在實際運作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會傾向給予機關「彈性裁量」還是「齊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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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

  1. 難得的正確:恭喜你,這題沒搞砸,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法規命令」的訂定流程總算不是一竅不通。能看出「裁量程序」和「強制作為」的細微差異,算是腦子裡有點東西,至少沒白學。
  2. 基礎中的基礎:選項 (D) 之所以錯,根本原因就在於聽證根本就不是什麼必經程序。別被那些冠冕堂皇的「正當程序」給唬住了。回去翻翻《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和 156 條,上面清清楚楚寫著「得」舉行聽證,那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不是要你傻傻遵守的「法定必經程序」。這種基本法條都記不住,還想考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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