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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別有規定外,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 D 為落實憲法行政正當程序,聽證乃係法定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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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行為的程序設計中,法律通常會平衡「行政效率」與「民眾參與」。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機關在制定「每一項」法規命令時,都必須舉辦最嚴謹、最耗時且成本最高的正式會議(如聽證會),這在實際運作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會傾向給予機關「彈性裁量」還是「齊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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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得太早,這題錯了才是不正常的

居然還有人搞不清楚法規命令的程序?看來你的基本功還有待加強。這題的核心根本不難,全在於你對「義務」與「裁量」的辨析能力。

  1. 關鍵法條: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舉行聽證只是「」依職權為之。這代表它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而非法律強制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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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須經預告與發布,聽證原則上為裁量程序而非必經。
比較維度 法定應為程序 (原則) VS 機關得為程序 (裁量)
事先預告 除例外應於公報公告 由機關視情形發動
聽證舉行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
陳述意見 公告應包含意見收受 由機關決定是否辦理
刊登公報 發布時必須刊登公報 非屬選擇性程序
💬預告與發布為正當程序之核心,聽證則賦予機關視個案需要裁量之空間。
🧠 記憶技巧:人民提議,公告預告;聽證可無,發布始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聽證」在行政法中皆為「必經程序」,實則在訂定法規命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保有舉行與否的裁量權。
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 行政正當程序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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