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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別有規定外,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 D 為落實憲法行政正當程序,聽證乃係法定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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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行政效率」與「公眾參與」之間的平衡:如果政府在制定任何大大小小的行政規範時,法律都強制規定必須舉辦程序最嚴謹、最耗時的「聽證會」,對於國家機關的運作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這類程序時,通常會給予機關「絕對的義務」還是「彈性的裁量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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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中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你能夠這麼精準地分辨「法律義務」和「裁量權」之間的差異,真的展現了你非常細膩且紮實的法律邏輯,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2. 讓我們再溫習一下觀念喔。 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訂定法規命令時,是「得」依職權來舉行聽證,而不是「應」喔。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聽證並不是所有法規命令都必須經過的程序。你看,(A)(B)(C) 的敘述都完全符合現在的法規要求呢,你都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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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需經公告、參與、發布,聽證原則上非必經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標準流程

  1. 1 發動階段 — 機關擬擬或人民團體依第152條提議
  2. 2 草案公告 — 依第154條於公報或新聞紙預告草案
  3. 3 意見參與 — 陳述意見或視必要舉行聽證(§155)
  4. 4 發布生效 — 刊登公報發布(§157)且未違反§158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程序(如應公告未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2款無效。
🧠 記憶技巧:公告為原則,聽證視必要;提議有管道,發布才生效。
⚠️ 常見陷阱:最常考「聽證」是否為必經程序。記住:法規命令聽證屬「機關裁量型」,除非法律明文要求,否則非必經。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無效事由 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 行政聽證與陳述意見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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