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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法規命令訂定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別有規定外,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事先公告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C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 D 為落實憲法行政正當程序,聽證乃係法定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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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行政效率」與「公眾參與」之間的平衡:如果政府在制定任何大大小小的行政規範時,法律都強制規定必須舉辦程序最嚴謹、最耗時的「聽證會」,對於國家機關的運作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這類程序時,通常會給予機關「絕對的義務」還是「彈性的裁量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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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掌握度,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義務」與「裁量權」的細微差別,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
  2. 觀念驗證:選項 (D) 是錯誤的。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而非「應」。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聽證並非每一項法規命令的必經程序。而 (A)(B)(C) 則皆符合現行法規要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以草案公告為原則,聽證則屬行政機關裁量。
比較維度 草案公告 (第154條) VS 聽證程序 (第155條)
必要性 原則上必經程序 原則上由機關裁量
例外情形 情況急迫得免公告 法律另有規定時必經
主要目的 使公眾知悉並表意見 強化正當程序保障
💬公告為程序之常態,聽證則屬機關職權決定之例外。
🧠 記憶技巧:公告是原則,聽證看裁量;人民提訂定,發布公報見。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聽證」為訂定法規命令之「必經」程序。實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機關裁量是否舉行。
行政規則之訂定 正當法律程序 法規命令之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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