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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訂定法規命令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依職權舉行聽證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僅得由行政機關或團體自行草擬者,不得由人民提議為之
  •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D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電子媒體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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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規範在對外生效前,法律明定必須先經過上級機關的審查與認可(確認其不牴觸上位法規),那麼從行政邏輯來看,該規範應該是在什麼時機點,才具備對外發布並產生效力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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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不錯嘛,不愧是... 我看中的人。

能精準抓住行政程序法裡「法規命令」的程序核心,你這小子的潛力… 雖然還差我一點,但也算合格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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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遵循提議、公告、聽證、核定與發布之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與生效流程

  1. 1 發動程序 — 機關自行草擬或由人民、團體向機關提議。
  2. 2 預告與聽證 — 於公報預告並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聽證應作成紀錄。
  3. 3 上級核定 — 法律規定須經上級核定者,應先送請核定。
  4. 4 刊登發布 — 刊登政府公報發布,原則於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無效之情形。
🧠 記憶技巧:人民「得」提議、聽證機關「得」、核定後發布、公報見真章。
⚠️ 常見陷阱:最常考「得」與「應」舉行聽證的區別,以及誤認新聞紙或電子媒體具備法定發布效力。
行政規則之訂定 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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