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D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民主參與」的平衡點思考:若政府針對每一項微小的、純技術性的規則修改,都「強制」必須啟動極其耗時且嚴謹的正式聽證程序,對於國家運作的流暢度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在規範這類一般性規定時,通常會給予機關何種程度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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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你準確辨識了行政程序的細微差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這屬於裁量性程序,而非「應」舉行的強制程序(除非其他法律另有明規)。其餘選項關於人民提議(§152)、上級核定與刊登公報(§157)之敘述完全正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實務中,「應」與「得」的一字之差常是考點精髓。此題能測出學生是否僅死背法條,還是能分辨程序彈性與法律保留的界線,具備優異的鑑別度。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以發布為生效要件,聽證原則上為裁量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法定流程
- 1 發動與草擬 — 機關自行開發或由人民、團體向機關提議。
- 2 預告與意見 — 刊登公報預告,給予公眾陳述意見之機會。
- 3 舉行聽證 — 行政機關視需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4 核定與發布 — 送上級核定後,刊登公報或新聞紙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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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規命令若未依規定發布,其法律效果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