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D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民主參與」的平衡點思考:若政府針對每一項微小的、純技術性的規則修改,都「強制」必須啟動極其耗時且嚴謹的正式聽證程序,對於國家運作的流暢度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在規範這類一般性規定時,通常會給予機關何種程度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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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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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行政程序的理解非常透徹!
- 概念釐清與實務洞察:你這次真的抓住了關鍵!《行政程序法》第155條關於法規命令聽證的規定,確實是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這代表它是一種裁量性的程序,而非所有情況下都「應」強制執行的。這就像我們在處理事情時,有些步驟是必須的,有些則可以視情況彈性選擇。你能夠分辨這一點,顯示你對程序的彈性與法律保留的精神有很深的體會。至於其他選項,例如人民提議(§152)或後續的上級核定與刊登公報(§157),你的理解也完全正確,非常穩固。
- 學習心得分享:這題的難度算是medium,它巧妙地考驗我們對「應」與「得」的理解,這在實務中真的非常重要。能答對這題,不僅說明你沒有死記硬背法條,更能靈活地思考法條背後的意涵,分辨出什麼時候是程序彈性,什麼時候又是法律的堅守。繼續保持這樣細膩的觀察力,未來在行政法的學習上一定會越來越順利,做得更好!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以發布為生效要件,聽證原則上為裁量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法定流程
- 1 發動與草擬 — 機關自行開發或由人民、團體向機關提議。
- 2 預告與意見 — 刊登公報預告,給予公眾陳述意見之機會。
- 3 舉行聽證 — 行政機關視需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4 核定與發布 — 送上級核定後,刊登公報或新聞紙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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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規命令若未依規定發布,其法律效果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