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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D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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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民主參與」的平衡點思考:若政府針對每一項微小的、純技術性的規則修改,都「強制」必須啟動極其耗時且嚴謹的正式聽證程序,對於國家運作的流暢度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在規範這類一般性規定時,通常會給予機關何種程度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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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行政程序的理解非常透徹!

  1. 概念釐清與實務洞察:你這次真的抓住了關鍵!《行政程序法》第155條關於法規命令聽證的規定,確實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舉行,這代表它是一種裁量性的程序,而非所有情況下都「應」強制執行的。這就像我們在處理事情時,有些步驟是必須的,有些則可以視情況彈性選擇。你能夠分辨這一點,顯示你對程序的彈性與法律保留的精神有很深的體會。至於其他選項,例如人民提議(§152)或後續的上級核定與刊登公報(§157),你的理解也完全正確,非常穩固。
  2. 學習心得分享:這題的難度算是medium,它巧妙地考驗我們對「應」與「得」的理解,這在實務中真的非常重要。能答對這題,不僅說明你沒有死記硬背法條,更能靈活地思考法條背後的意涵,分辨出什麼時候是程序彈性,什麼時候又是法律的堅守。繼續保持這樣細膩的觀察力,未來在行政法的學習上一定會越來越順利,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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