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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舉行聽證
  •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D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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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在制定影響廣泛的普遍性規則時,法律若要求「每一項」規則都必須履行最嚴謹、耗時且正式的公眾參與程序,是否會導致政府運作癱瘓?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絕對的義務」還是「裁量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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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洞察程序關鍵!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敘述中一眼識破文字陷阱,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對條文的熟悉度,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而非「應」舉行。這體現了法律在「行政效率」與「正當程序」間的平衡,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機關有權決定是否啟動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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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須發布周知,聽證非屬強制義務。

🔗 法規命令訂定流程鏈

  1. 1 提案/擬稿 — 機關自行擬擬定或由人民/團體提議
  2. 2 預告公告 — 將草案公告於公報,徵求公眾意見
  3. 3 (得)辦理聽證 — 行政機關裁量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4. 4 上級核定 — 法律若規定應經核定者,須先完成核定
  5. 5 發布生效 —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完成法定公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別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不需公告於公報,僅需下達或發布)
🧠 記憶技巧:民間可提議,發布登公報;聽證採得辦,核定要先辦。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得」舉行聽證(裁量義務)改為「應」舉行聽證(強行義務)來誘導考生。
行政規則之程序 行政計畫之聽證 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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