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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僅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
  • B 除情況急迫外,應將草案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C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授權依據
  • D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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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當政府準備制定一套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時,為了增加決策的專業性與民間接受度,你認為法律制度傾向於「禁止民眾參與草擬程序」,還是會「開放特定途徑讓民間聲音在初期就進入決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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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話:你的努力,值得肯定!

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太棒了!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裡關於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理解,既深入又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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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訂定程序應公開透明並容許人民提議。

🔗 法規命令訂定法定程序

  1. 1 發起與提議 — 機關自行發起或由人民團體依第152條提議
  2. 2 草擬與公告 — 研擬草案並依第154條於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3. 3 意見蒐集 — 任何人得表達意見,機關得職權舉行聽證
  4. 4 發布與備查 — 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備查以完備程序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反法定程序或法律授權範圍之法規命令無效(第158條)。
🧠 記憶技巧:法規命令四字訣:授(授權)、告(公告)、聽(聽證)、提(提議)
⚠️ 常見陷阱:常考「法規命令僅能由行政機關自行發起」的錯誤觀念,實際上人民亦得提議。
行政規則 法律保留原則 備查與不生效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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