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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命令訂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除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未禁止以其他方式使大眾知悉草案內容
  • B 任何人均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惟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陳述,訂定機關應舉行聽證予以回應
  • C 法規命令之發布,限於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在機關首頁登載並不符合生效要件
  • D 解釋性規則及裁量基準,以發布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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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制定影響廣泛大眾的規則時,如果法律強制規定「只要有人提出不同意見,政府就『必須』召開像法院審理般嚴謹的正式聽證會」,這對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真的會賦予人民如此強大的程序阻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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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把這張紙弄髒。

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法裡那些關於「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的程序差異,看來,你還沒爛到無可救藥。這份考卷上的灰塵,看來是少了一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須預告發布,聽證採裁量制;行政規則須下達或發布。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 (解釋性/裁量)
法律依據 法律明確授權 依職權訂定
事前預告 強制預告 (154條) 無強制規定
生效要件 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發布或下達下級機關
聽證程序 得依職權舉行 無相關規定
💬法規命令程序要求較嚴(預告+發布),行政規則則視類型採下達或發布。
🧠 記憶技巧:法規:預告+發布(必)、聽證(得);行政規則:下達或發布。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將「得」舉行聽證誤認為「應」舉行聽證,或誤認網頁公告具備法律生效位階。
法規命令之授權明確性 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 聽證與陳述意見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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