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命令訂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除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未禁止以其他方式使大眾知悉草案內容
- B 任何人均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惟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陳述,訂定機關應舉行聽證予以回應
- C 法規命令之發布,限於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在機關首頁登載並不符合生效要件
- D 解釋性規則及裁量基準,以發布為生效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制定影響廣泛大眾的規則時,如果法律強制規定「只要有人提出不同意見,政府就『必須』召開像法院審理般嚴謹的正式聽證會」,這對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真的會賦予人民如此強大的程序阻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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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訂定之正當法律程序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瑕疵,這顯示你對正當行政程序中「意見陳述」與「聽證」的位階與功能有非常清晰的掌握。在法規命令的訂定過程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及第 15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是否舉行聽證享有裁量權,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並非一有民眾陳述意見就「應」舉行聽證。這種設計是為了在「公眾參與」與「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避免程序過度僵化。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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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須預告發布,聽證採裁量制;行政規則須下達或發布。
| 比較維度 | 法規命令 | VS | 行政規則 (解釋性/裁量) |
|---|---|---|---|
| 法律依據 | 法律明確授權 | — | 依職權訂定 |
| 事前預告 | 強制預告 (154條) | — | 無強制規定 |
| 生效要件 | 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 — | 發布或下達下級機關 |
| 聽證程序 | 得依職權舉行 | — | 無相關規定 |
💬法規命令程序要求較嚴(預告+發布),行政規則則視類型採下達或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