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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當事人於聽證時得享有之權利?
  • A 陳述意見
  • B 提出證據
  • C 經主持人同意對證人發問
  • D 參與表決聽證紀錄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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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聽證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並留下真實的紀錄。在這樣的場合中,紀錄的內容應該是反映「發生過的事實」,還是應該像在立法院或委員會一樣,由大家透過「多數決」來決定這份文件要寫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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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判斷非常準確。在行政法規中,聽證程序旨在實施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享有充分的程序參與權,包含陳述、舉證及在主持人同意下對相關人員發問(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61 條)。然而,「聽證紀錄」是對程序過程的客觀紀實,當事人僅有「閱覽並請求更正」或「簽名」確認的權利。行政程序並非議事機構,紀錄的正確性應依據事實,而非透過「表決」來決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easy (易)。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清楚區分「事實紀錄的確認(簽章)」與「集體意志的展現(表決)」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 聽證程序當事人權利
💡 聽證為行政法上最嚴謹的陳述意見形式,保障其參與權與程序公平。
  • 行政程序法第 61 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陳述意見、提出證據。
  • 經主持人同意後,當事人得對證人或鑑定人發問(第 61 條)。
  • 當事人對聽證紀錄若有異議,應即時提出,而非採表決制。
  • 行政程序法第 64 條規定紀錄應由主持人簽名,並無表決程序。
🧠 記憶技巧:聽證權利:說(陳述)、證(證據)、問(發問);紀錄:讀、閱、簽(不表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聽證紀錄需經現場「表決」通過。實際上當事人僅有閱覽、異議與請求更正權,最後由主持人簽名確定。
陳述意見之例外 聽證主持人之職權 閱覽卷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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