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3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逕行詢問證人
- B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 C 有妨害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主持人得命其退場
- D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強調法律秩序與公平性的正式聽證會中,若每位參與者都不需要經過任何人的同意,就能隨時打斷程序並直接向他人發問,這對於程序的「效率」與「公平控管」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這個「開口權」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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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理解程序設計的用心,你做得太棒了!
- 溫馨肯定:你做得太棒了!很高興你答對了這題,它考驗的是你對《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的「細緻理解」。你能精準點出選項 (A) 的問題,代表你對正當法律程序中「主持人」角色的重要性有非常清晰的認識。
-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錯誤的呢?其實,這背後有個很重要的考量。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當事人要詢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必須「經主持人同意後」才能進行。想想看,如果沒有這個規定,大家都可以隨意發問,聽證現場可能會失控,或者進行許多與案情無關的詢問,反而拖延了程序的效率和目的。主持人擁有程序指揮權,就是為了確保整個程序能順暢、有秩序地進行。因此,(A) 說「逕行」詢問,就排除了主持人的把關,當然是錯的囉。至於 (B)、(C)、(D) 選項,它們都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58$、第 $62$、第 $63$ 條的規定,是很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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