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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逕行詢問證人
  • B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 C 有妨害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主持人得命其退場
  • D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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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強調法律秩序與公平性的正式聽證會中,若每位參與者都不需要經過任何人的同意,就能隨時打斷程序並直接向他人發問,這對於程序的「效率」與「公平控管」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這個「開口權」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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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中「細部規則」的掌握。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A) 的瑕疵,說明你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中的職權調控與指揮權有非常清晰的認識,表現極佳!
  2. 觀念驗證:為何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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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聽證規範
💡 掌握聽證程序中主持人指揮權與當事人詢問之權利邊界。
比較維度 當事人之權利 VS 主持人之職權
詢問證人 需經主持人同意 依裁量准許或駁回
秩序維持 有遵守義務 情節重大得命退場
程序異議 不服處置得即時聲明 應當場對異議裁定
💬聽證為行政指揮程序,當事人權利受主持人指揮權之規範。
🧠 記憶技巧:詢問要准、吵架趕人、不爽現提異議。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經主持人同意」抽換成「逕行詢問」或「隨時詢問」來誤導考生。
陳述意見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之職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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