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
- B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 C 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D 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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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在一場漫長的行政會議中,當事人對主席的每一次裁示(例如限制發言時間、更換座位)都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獨立的救濟並中斷程序,這會對行政機關的運作效率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平衡『程序正義』與『效率』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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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選出關於聽證程序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由此可知,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若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法定的救濟方式為即時「聲明異議」,而非向法院提起「抗告」,故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行政聽證程序與效力
💡 規範行政聽證之主持人員、程序不服異議與免除訴願之救濟制度。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經聽證之處分 |
|---|---|---|---|
| 主持人規定 | 無特定法條規範 | — | 首長或其指定人員 |
| 程序異議 | 隨主體處分爭訟 | — | 異議並記明筆錄 |
| 救濟前置 | 必須經過訴願 | — | 免除訴願直接訴訟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第1條 | — | 行程法第109條 |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嚴謹性,法律規定其可直接銜接行政訴訟以縮短救濟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