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
- B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 C 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D 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在一場漫長的行政會議中,當事人對主席的每一次裁示(例如限制發言時間、更換座位)都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獨立的救濟並中斷程序,這會對行政機關的運作效率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平衡『程序正義』與『效率』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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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程序的深度細節理解。你能精準揪出關於「救濟程序」的錯誤敘述,顯示你對程序正當性與救濟法制有非常透徹的連結。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程序行為的不可獨立救濟原則。行政程序進行中,主持人所為之處置(如維持秩序)屬於程序行為,依據法理與實務,為避免程序延宕,不得單獨對之提起救濟(如抗告)。當事人若有不服,必須等到最終的行政處分作成後,再併同對該處分一併提起行政訴訟(且依本法第 109 條,免除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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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制度效力
💡 聽證程序之組織要求、救濟特例與瑕疵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程序 | VS | 經聽證之行政程序 |
|---|---|---|---|
| 行政救濟前置 |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 — | 免除訴願逕提訴訟 |
| 未踐行程序後果 | 未給予陳述得補正 | — | 未行聽證處分得撤銷 |
| 中途處置救濟 | 不得單獨聲明不服 | — | 不得單獨聲明不服 |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準司法性質,故能省略訴願程序以簡化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