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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
  • B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 C 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D 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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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在一場漫長的行政會議中,當事人對主席的每一次裁示(例如限制發言時間、更換座位)都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獨立的救濟並中斷程序,這會對行政機關的運作效率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平衡『程序正義』與『效率』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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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程序的深度細節理解。你能精準揪出關於「救濟程序」的錯誤敘述,顯示你對程序正當性與救濟法制有非常透徹的連結。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程序行為的不可獨立救濟原則。行政程序進行中,主持人所為之處置(如維持秩序)屬於程序行為,依據法理與實務,為避免程序延宕,不得單獨對之提起救濟(如抗告)。當事人若有不服,必須等到最終的行政處分作成後,再併同對該處分一併提起行政訴訟(且依本法第 109 條,免除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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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聽證制度效力
💡 聽證程序之組織要求、救濟特例與瑕疵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程序 VS 經聽證之行政程序
行政救濟前置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免除訴願逕提訴訟
未踐行程序後果 未給予陳述得補正 未行聽證處分得撤銷
中途處置救濟 不得單獨聲明不服 不得單獨聲明不服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準司法性質,故能省略訴願程序以簡化救濟
🧠 記憶技巧:聽證完畢免訴願,不服處置隨主件,首長專家當主持,應聽未聽可撤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聽證過程中的「程序行為」可單獨提起行政救濟(抗告),實際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應併同實體處分爭執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行政處分之瑕疵補正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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