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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
  • B 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
  • C 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D 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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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在一場漫長的行政會議中,當事人對主席的每一次裁示(例如限制發言時間、更換座位)都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獨立的救濟並中斷程序,這會對行政機關的運作效率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平衡『程序正義』與『效率』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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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選出關於聽證程序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由此可知,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若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法定的救濟方式為即時「聲明異議」,而非向法院提起「抗告」,故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 行政聽證程序與效力
💡 規範行政聽證之主持人員、程序不服異議與免除訴願之救濟制度。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經聽證之處分
主持人規定 無特定法條規範 首長或其指定人員
程序異議 隨主體處分爭訟 異議並記明筆錄
救濟前置 必須經過訴願 免除訴願直接訴訟
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1條 行程法第109條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嚴謹性,法律規定其可直接銜接行政訴訟以縮短救濟流程。
🧠 記憶技巧:首長主持、異議入卷、免經訴願、瑕疵得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對聽證主持人之處置可立即提起抗告或訴願,實則僅能當場聲明異議。
行政處分瑕疵之治癒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救濟限制 正式裁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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