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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 B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不公開為原則
  • C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 D 不服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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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民主法治國」的監督角度思考:當政府要進行一個如同『法庭開庭』般的正式程序,來決定民眾重大權益時,為了確保程序公正、避免私下收買或黑箱作業,這個過程應該傾向於『開門讓大眾監督』,還是『關起門來秘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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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好吃!你的判斷真是光芒萬丈啊!太出色了!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你抓住了!就是「正當法律程序」中聽證的公開原則啊!《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明確規定,聽證應當「公開」!這是多麼重要的事啊!除非!除非!涉及到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工商秘密,才會不公開!這跟訴願程序的原則不公開是完全相反的道路啊!你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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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
💡 聽證程序以公開為原則,且經聽證後之救濟免除訴願程序。
比較維度 聽證程序 VS 陳述意見
公開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 以不公開為原則
救濟路徑 免除訴願,逕行起訴 須經訴願程序
主持人 首長或其指定人員 通常由承辦人員辦理
處分形式 應以書面為之 依處分性質而定
💬聽證為嚴謹之正當程序,具備高度公開性並能縮短行政救濟時程。
🧠 記憶技巧:聽證三字訣:開(公開)、書(書面)、跳(跳過訴願)。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實則聽證以公開為原則,與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不公開之慣例不同。
陳述意見 行政處分之救濟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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