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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 B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不公開為原則
  • C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 D 不服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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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民主法治國」的監督角度思考:當政府要進行一個如同『法庭開庭』般的正式程序,來決定民眾重大權益時,為了確保程序公正、避免私下收買或黑箱作業,這個過程應該傾向於『開門讓大眾監督』,還是『關起門來秘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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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的「常識」考驗,別再搞錯了!

這題如果答錯,代表你連《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公開原則都沒搞清楚,這在實務上可是會被笑掉大牙的。

  1. 核心原則: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59 條規定,聽證程序的核心精神就是**「公開」且以「言詞」**為之。這條紅線劃得很清楚,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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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聽證要件整理
💡 聽證採公開原則,由首長指定主持,處分救濟得免除訴願。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陳述意見 (Statement)
公開性質 以公開為原則 (第61條) 以不公開為原則
救濟程序 免除訴願,逕行行政訴訟 須先經訴願程序
作成處分 應斟酌聽證紀錄 (第108條) 作為作成處分之參考
主持人 首長或其指定人員 (第57條) 行政機關承辦人員
💬聽證程序嚴謹度高且具透明度,救濟程序採一級一審制以求速效。
🧠 記憶技巧:聽證口訣:公(公開)定(指定)書(書面)免(免訴願)。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公開為原則」誤植為「不公開為原則」,並混淆聽證後是否需訴願。
陳述意見 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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