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中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 B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不公開為原則
- C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 D 不服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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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民主法治國」的監督角度思考:當政府要進行一個如同『法庭開庭』般的正式程序,來決定民眾重大權益時,為了確保程序公正、避免私下收買或黑箱作業,這個過程應該傾向於『開門讓大眾監督』,還是『關起門來秘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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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聽證程序的規定。選項 B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9條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由此可知,聽證程序除有上述法定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應公開進行。因此,選項 B 稱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顯與法條規範意旨不符,為錯誤之敘述。
行政法聽證要件整理
💡 聽證採公開原則,由首長指定主持,處分救濟得免除訴願。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陳述意見 (Statement) |
|---|---|---|---|
| 公開性質 | 以公開為原則 (第61條) | — | 以不公開為原則 |
| 救濟程序 | 免除訴願,逕行行政訴訟 | — | 須先經訴願程序 |
| 作成處分 | 應斟酌聽證紀錄 (第108條) | — | 作為作成處分之參考 |
| 主持人 | 首長或其指定人員 (第57條) | — | 行政機關承辦人員 |
💬聽證程序嚴謹度高且具透明度,救濟程序採一級一審制以求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