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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B 不服聽證程序所作之行政處分,仍應提起訴願後,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 C 為維繫聽證程序順暢,故聽證程序之當事人不得對聽證主持人之處置聲明異議
  • D 聽證程序貴在迅速,是以,不得進行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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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聽證』是一種非常嚴謹且耗費行政資源的查明事實手段。當行政機關在制定規範『不特定大眾』的普遍性規則(而非針對單一對象的處分)時,法律通常會給予機關『必須強制執行』還是『視情況自行決定』的彈性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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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聽證程序的各項細節,難度適中,能良好鑑別考生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的熟悉程度。 選項 (A) 完全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而選項 (B) 則錯在,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為保障權益並兼顧效率,可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聽證的進行程序,選項 (C) 錯在當事人若認為主持人的處置違法或不當,依同法第63條規定,是可以即時聲明異議的;選項 (D) 則是聽證終結後若行政機關認有必要,仍得「再為聽證」。順帶一提,常考的同法第59條則是規範「聽證原則上應公開以言詞為之」及其例外不公開的情形。保持這樣清晰的法規邏輯,繼續加油!

📝 行政聽證程序要點
💡 經聽證處分免訴願,主持人處置可異議,法規命令得聽證。
比較維度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VS 一般行政處分
訴願程序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陳述意見 嚴謹聽證程序 一般陳述意見機會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正當性,法律特別規定其可取代並免除訴願程序。
🧠 記憶技巧:聽證處分免訴願,異議處置當場辦,法規命令選聽證。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經聽證後是否需訴願,以及誤認聽證主持人處置具不可爭訟性(不得異議)。
行政處分救濟程序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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