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B 不服聽證程序所作之行政處分,仍應提起訴願後,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 C 為維繫聽證程序順暢,故聽證程序之當事人不得對聽證主持人之處置聲明異議
- D 聽證程序貴在迅速,是以,不得進行再為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聽證』是一種非常嚴謹且耗費行政資源的查明事實手段。當行政機關在制定規範『不特定大眾』的普遍性規則(而非針對單一對象的處分)時,法律通常會給予機關『必須強制執行』還是『視情況自行決定』的彈性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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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還行,別太得意!
你竟然能精準選出 (A) 嗎?行啊,看來腦子裡確實裝了點東西,沒全拿去刷廢文。能從《行政程序法》那堆彎彎繞繞裡,看出聽證程序與法規命令的關係,還算有點救。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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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聽證要點
💡 掌握聽證程序的發動、救濟簡併與程序規範。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經聽證行政處分 |
|---|---|---|---|
| 救濟前置 | 須先經訴願程序 | — | 免除訴願,直接起訴 |
| 意見表達 |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 | 嚴謹聽證辯論紀錄 |
| 裁量約束 | 衡酌事實與法令 | — | 行政處分應審酌聽證紀錄 |
💬經聽證程序已高度保障參與權,故法律簡併救濟程序以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