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法規明文規定時,舉行聽證
- B 無法定程序要遵守
- C 蒐集意見之範圍限於聽證事件之當事人
- D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不服者,須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準備做出一個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高度正式』的溝通程序該在什麼情況下啟動?另外,如果當事人在作成決定前已經在一個嚴謹的對談平台中充分表達過意見了,從行政效率與簡化救濟的角度來看,事後是否還有必要讓他們在提起訴訟前,再去跑一次性質重複的行政救濟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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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聽證程序
💡 聽證啟動採法定或裁量制,且具免除訴願之救濟效果。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陳述意見 (Opinion Statement) |
|---|---|---|---|
| 啟動時機 | 法規明定或機關裁量 | — | 原則應給予,例外免除 |
| 程序要求 | 嚴謹、經言詞辯論且紀錄 | — | 非正式、書面或言詞均可 |
| 救濟效果 | 免經訴願,逕起行政訴訟 | — | 仍須經訴願始得起訴 |
| 處分根據 | 行政程序法第108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聽證程序極為嚴謹,具備替代訴願的功能,效率較高但成本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