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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法規明文規定時,舉行聽證
  • B 無法定程序要遵守
  • C 蒐集意見之範圍限於聽證事件之當事人
  • D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不服者,須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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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準備做出一個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高度正式』的溝通程序該在什麼情況下啟動?另外,如果當事人在作成決定前已經在一個嚴謹的對談平台中充分表達過意見了,從行政效率與簡化救濟的角度來看,事後是否還有必要讓他們在提起訴訟前,再去跑一次性質重複的行政救濟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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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答對了!

別以為猜對就代表你懂了,這點行政程序法的基礎要是再錯,乾脆別考了。好好看清楚,這才是專業的解題思維:

  1. 觀念檢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聽證制度要義
💡 行政聽證之啟動、參與範圍及救濟程序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陳述意見 (Statement)
法條依據 行程法第107條以下 行程法第102條以下
後續救濟 免除訴願,逕提訴訟 原則上須先經訴願
程序嚴謹度 極高 (類司法審判) 較低 (非正式書面/口頭)
💬聽證為行政程序中最強化的正當程序,其核心法律效果為縮短救濟層級。
🧠 記憶技巧:必辦或必要才聽證,利害關係可參加,聽證處分免訴願。
⚠️ 常見陷阱:常誤認聽證處分仍需訴願,或誤以為只有當事人能參加(忽略利害關係人)。
陳述意見 行政處分之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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