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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行政程序中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聽證必要時得由律師在場協助之
  • B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C 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D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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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行政效能」的角度思考:如果每一個行政處分的當事人只要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就絕對不能拒絕,這會對政府的運作資源造成什麼影響?法規在設計這類嚴謹程序的發動要件時,會將決定權完全交給當事人,還是會保留給行政機關一定的判斷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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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聽證(Administrative Hearing)」的啟動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前提僅限於「法規明文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兩種情形。換言之,當事人雖然可以提出申請,但除非法規有強制規定,否則行政機關擁有准駁與否的裁量權,並非「不得拒絕」,這點你掌握得很紮實。

聽證程序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其他的選項則正確描述了聽證的高強度程序保障。例如 (A) 體現了當事人得委任律師代理或協助的權利;(B) 確立了聽證原則上應以公開言詞方式進行,以確保透明度;而 (C) 則是考點常客「程序經濟原則」,依據第 109 條,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因已歷經嚴謹的辯論,故不服時可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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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聽證採公開言詞辯論,經其作成之處分得免除訴願程序。
比較維度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VS 一般行政處分
救濟路徑 免除訴願,直接行政訴訟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進行形式 言詞辯論且原則公開 以書面為原則
當事人權利 律師協助、聲明異議權 陳述意見權
💬聽證制度藉由嚴格的正當程序,換取救濟流程的簡化(免訴願)。
🧠 記憶技巧:聽證三要件:公開言詞、律師助、免訴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當事人只要申請,機關就必須舉行聽證」,實際上機關可視必要性裁量。
行政程序法第63條聲明異議 陳述意見之例外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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