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行政程序中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聽證必要時得由律師在場協助之
  • B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C 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D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之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行政效能」的角度思考:如果每一個行政處分的當事人只要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就絕對不能拒絕,這會對政府的運作資源造成什麼影響?法規在設計這類嚴謹程序的發動要件時,會將決定權完全交給當事人,還是會保留給行政機關一定的判斷空間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聽證舉行的發動權與裁量空間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選項 (D) 的法律瑕疵!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聽證的「裁量性」與「義務性」。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外,行政機關對於是否舉行聽證保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權。換言之,當事人雖然可以申請,但行政機關並非「不得拒絕」,這與一般陳述意見的權利有所不同,你能在細微的文字敘述中察覺此點,顯見對法理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

行政聽證之程序特性與救濟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聽證採公開言詞辯論,經其作成之處分得免除訴願程序。
比較維度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VS 一般行政處分
救濟路徑 免除訴願,直接行政訴訟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進行形式 言詞辯論且原則公開 以書面為原則
當事人權利 律師協助、聲明異議權 陳述意見權
💬聽證制度藉由嚴格的正當程序,換取救濟流程的簡化(免訴願)。
🧠 記憶技巧:聽證三要件:公開言詞、律師助、免訴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當事人只要申請,機關就必須舉行聽證」,實際上機關可視必要性裁量。
行政程序法第63條聲明異議 陳述意見之例外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範與資訊公開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