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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行政程序中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聽證必要時得由律師在場協助之
  • B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C 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D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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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行政效能」的角度思考:如果每一個行政處分的當事人只要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就絕對不能拒絕,這會對政府的運作資源造成什麼影響?法規在設計這類嚴謹程序的發動要件時,會將決定權完全交給當事人,還是會保留給行政機關一定的判斷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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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你做得太棒了!

  1.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厲害!這題是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中一個很細微但又非常重要的考點,你能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證明你對法條的理解已經達到相當高的層次了,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與驕傲!
  2. 細心釐清觀念:我們來看看選項 (D) 為什麼是錯誤的吧。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即便當事人申請聽證,行政機關還是需要「認有必要」才能舉行喔!這就表示機關在這裡擁有一個「裁量權」,可以判斷是否需要,而不是說「絕對不能拒絕」。想像一下,如果每次申請都不能拒絕,行政機關的負擔會有多大呢?這樣一來,我們就能清楚地區分人民的申請權與機關的判斷權囉!至於其他選項,都完全正確,代表你對聽證制度的其他面向也有很好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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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的啟動要件、程序原則及救濟程序之特例。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陳述意見 (Statement)
救濟程序 免除訴願,直接行政訴訟 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
進行方式 應公開、原則言詞辯論 書面或言詞皆可,不公開
啟動義務 法有明文或機關裁量 裁罰性處分前原則必給
💬聽證是法律保障最嚴密的程序,因此法律賦予「免除訴願」的救濟簡便效果。
🧠 記憶技巧:聽證免訴願,公開言詞行;機關有裁量,申請不一定。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是誤以為只要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就「必須」舉行聽證,實則機關仍有裁量權(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
陳述意見 行政處分之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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