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行政程序中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聽證必要時得由律師在場協助之
- B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C 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D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之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行政效能」的角度思考:如果每一個行政處分的當事人只要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就絕對不能拒絕,這會對政府的運作資源造成什麼影響?法規在設計這類嚴謹程序的發動要件時,會將決定權完全交給當事人,還是會保留給行政機關一定的判斷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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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舉行的發動權與裁量空間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選項 (D) 的法律瑕疵!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聽證的「裁量性」與「義務性」。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外,行政機關對於是否舉行聽證保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權。換言之,當事人雖然可以申請,但行政機關並非「不得拒絕」,這與一般陳述意見的權利有所不同,你能在細微的文字敘述中察覺此點,顯見對法理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
行政聽證之程序特性與救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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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聽證採公開言詞辯論,經其作成之處分得免除訴願程序。
| 比較維度 |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行政處分 |
|---|---|---|---|
| 救濟路徑 | 免除訴願,直接行政訴訟 | —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進行形式 | 言詞辯論且原則公開 | — | 以書面為原則 |
| 當事人權利 | 律師協助、聲明異議權 | — | 陳述意見權 |
💬聽證制度藉由嚴格的正當程序,換取救濟流程的簡化(免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