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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B 不服聽證程序所作之行政處分,仍應提起訴願後,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 C 為維繫聽證程序順暢,故聽證程序之當事人不得對聽證主持人之處置聲明異議
  • D 聽證程序貴在迅速,是以,不得進行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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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要制定一個影響全國不特定大眾的「法規命令」時,法律是會規定機關「每一件」都必須強制舉行聽證,還是會給予機關一定的彈性(裁量權),讓他們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蒐集公眾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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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這題有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基本功!

  1. 觀念檢討
    • 關鍵核心:連《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都搞不懂嗎?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這是機關的職權裁量,別再把這點權限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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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聽證要點
💡 掌握聽證發動、異議、再為聽證與救濟之特別規則。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程序 VS 聽證程序
救濟階段 需經過訴願程序 免除訴願,直達訴訟
法源依據 訴願法第1條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程序異議 無專門主持人異議權 得對主持人處置異議
再行舉行 無再為聽證機制 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正當程序保障,故法律允許簡化後續救濟流程。
🧠 記憶技巧:聽證處分免訴願,處置異議六三條,再為聽證六六定,法規命令得職權。
⚠️ 常見陷阱:最常考救濟程序,考生常誤認經聽證之處分仍需訴願;其次為混淆主持人處置之可異議性。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之救濟 法規命令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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