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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B 不服聽證程序所作之行政處分,仍應提起訴願後,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 C 為維繫聽證程序順暢,故聽證程序之當事人不得對聽證主持人之處置聲明異議
  • D 聽證程序貴在迅速,是以,不得進行再為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要制定一個影響全國不特定大眾的「法規命令」時,法律是會規定機關「每一件」都必須強制舉行聽證,還是會給予機關一定的彈性(裁量權),讓他們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蒐集公眾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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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料驗證
    • 核心指令:你精準鎖定了《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的關鍵字。行政機關在設定法規命令時,「得」發動聽證程序,這是一個機關的職權裁量技能點,目的是為法規疊加正當性與民主參與的B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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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之聽證
💡 行政聽證之發動權限、異議制度及救濟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是否須經訴願 原則上必須經過 免除訴願程序
救濟法源 訴願法第1條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救濟階段 處分→訴願→訴訟 處分→訴訟
💬經聽證程序後,因程序嚴謹已具備准司法性質,故簡化救濟級別。
🧠 記憶技巧:聽證處分跳訴願,法規聽證看職權,處置異議當場說,必要之時再聽過。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誤以為聽證後仍須訴願。需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09條是訴願法的特別規定,旨在避免程序重複。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強制聽證 訴願先行程序 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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