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B 不服聽證程序所作之行政處分,仍應提起訴願後,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 C 為維繫聽證程序順暢,故聽證程序之當事人不得對聽證主持人之處置聲明異議
- D 聽證程序貴在迅速,是以,不得進行再為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要制定一個影響全國不特定大眾的「法規命令」時,法律是會規定機關「每一件」都必須強制舉行聽證,還是會給予機關一定的彈性(裁量權),讓他們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蒐集公眾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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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這題有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基本功!
- 觀念檢討:
- 關鍵核心:連《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都搞不懂嗎?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依職權舉行聽證,這是機關的職權裁量,別再把這點權限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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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聽證要點
💡 掌握聽證發動、異議、再為聽證與救濟之特別規則。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程序 | VS | 聽證程序 |
|---|---|---|---|
| 救濟階段 | 需經過訴願程序 | — | 免除訴願,直達訴訟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1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
| 程序異議 | 無專門主持人異議權 | — | 得對主持人處置異議 |
| 再行舉行 | 無再為聽證機制 | — | 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
💬聽證程序因具備高度正當程序保障,故法律允許簡化後續救濟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