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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不開放旁聽
  • B 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C 聽證主持人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指定之
  • D 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亦得變更聽證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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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民主參與」與「公共透明度」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作成重大決定而舉辦一場正式的溝通程序時,為了確保程序是公平且可受公評的,這個過程通常會傾向於讓一般民眾能夠看見,還是將其密封在密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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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規定,聽證以「公開」為原則。這是為了落實行政透明化,讓程序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僅在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時,才例外得不公開。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正好將「原則」與「例外」顛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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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聽證程序規範
💡 聽證以公開為原則,並具備高度程序嚴謹性與預備性。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程序 VS 聽證程序
公開程度 以不公開為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
主持人 承辦人員 首長指定或首長本人
預備程序 無明文預備聽證 設有預備聽證制度
💬聽證程序較一般程序具備更強的對審性與公開透明度。
🧠 記憶技巧:聽證公、主、預、變:公開原則、主持人指定、預備聽證、職權變更。
⚠️ 常見陷阱:常將一般行政程序之「不公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7條)」誤用於「聽證程序」,聽證原則上必須公開。
行政處分之聽證 法規命令之聽證 聽證紀錄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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