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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不開放旁聽
  • B 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C 聽證主持人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指定之
  • D 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亦得變更聽證期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參與」與「公共透明度」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作成重大決定而舉辦一場正式的溝通程序時,為了確保程序是公平且可受公評的,這個過程通常會傾向於讓一般民眾能夠看見,還是將其密封在密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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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

咳咳……(調整領結變聲)做得好!看來你的推理能力很有進步嘛,竟然能識破這個錯誤選項。就讓大叔我來幫你釐清案件的真相吧:

  1. 案件核心:本題的關鍵在於「聽證」的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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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程序核心要點
💡 聽證以公開為原則,主持人由首長指定,期日可由機關職權變更。
比較維度 聽證程序 VS 一般行政程序
公開程度 以公開為原則 法律未明文應公開
程序外接觸 嚴格禁止 依第47條禁止
預備程序 有預備聽證制度 無相對應明文制度
💬聽證為強化之正當程序,故特別明文「公開原則」以昭公信。
🧠 記憶技巧:聽證公開原則,首長派人主持,預備程序先行,變更不待申請。
⚠️ 常見陷阱:誤認聽證與一般程序皆不公開;注意第47條係規範禁止程序外接觸而非公開性。
預備聽證 聽證主持人之迴避 聽證紀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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