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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不開放旁聽
  • B 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C 聽證主持人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指定之
  • D 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亦得變更聽證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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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要處理對民眾權利影響極大的重大爭議時,你認為將整個討論與辯論的過程「攤在陽光下」讓大眾檢視,還是「關起門來秘密進行」,哪一種做法更能確保公平性、並贏得民眾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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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聽證敘述錯誤的選項。根據行政程序法第59條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可知聽證程序在原則上必須公開舉行。僅在有該條規定之特定例外情形,即「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或「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時,主持人始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因此,選項A稱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不開放旁聽」之說法完全與法條所明定的公開原則相反,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 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聽證以公開為原則,具備準司法性質與法定嚴謹程序。
比較維度 聽證 (Hearing) VS 陳述意見 (Statement of Opinion)
公開性質 原則公開,開放旁聽 原則不公開,僅雙方對話
對處分拘束力 應審酌紀錄,實務認具拘束力 僅供參考,無法律拘束力
程序性質 正式且嚴謹的準司法程序 非正式、較具彈性的程序
💬聽證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高級形式,對機關決定有極高的法律密度拘束。
🧠 記憶技巧:聽證原則公開、首長指定、預備分流、職權變更。
⚠️ 常見陷阱:最常考「公開性」與「主持人」。常誤以為聽證如同行政調查般不公開,或誤記主持人必須外聘。
陳述意見之保障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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