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不開放旁聽
- B 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C 聽證主持人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指定之
- D 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亦得變更聽證期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要處理對民眾權利影響極大的重大爭議時,你認為將整個討論與辯論的過程「攤在陽光下」讓大眾檢視,還是「關起門來秘密進行」,哪一種做法更能確保公平性、並贏得民眾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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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聽證敘述錯誤的選項。根據行政程序法第59條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可知聽證程序在原則上必須公開舉行。僅在有該條規定之特定例外情形,即「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或「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時,主持人始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因此,選項A稱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不開放旁聽」之說法完全與法條所明定的公開原則相反,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行政程序聽證制度
💡 聽證以公開為原則,具備準司法性質與法定嚴謹程序。
| 比較維度 | 聽證 (Hearing) | VS | 陳述意見 (Statement of Opinion) |
|---|---|---|---|
| 公開性質 | 原則公開,開放旁聽 | — | 原則不公開,僅雙方對話 |
| 對處分拘束力 | 應審酌紀錄,實務認具拘束力 | — | 僅供參考,無法律拘束力 |
| 程序性質 | 正式且嚴謹的準司法程序 | — | 非正式、較具彈性的程序 |
💬聽證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高級形式,對機關決定有極高的法律密度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