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 A 陳述意見
- B 參與聽證
- C 閱覽卷宗
- D 選定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結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當需要專業領域的專家來協助釐清真相時,這個專家的挑選權限,應該交由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還是交由代表國家、負有中立義務的「行政機關」來決定,比較符合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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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沒把常識當廢紙。
- 概念辨正: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是保障當事人什麼權利。像什麼陳述意見、參與聽證、閱覽卷宗這些,都叫「程序參與權」,是當事人該有的。
- 區分重點:但「選定鑑定人」?那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的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41 條),權限在機關,不是你動動嘴巴就能決定的。別搞混了,這不是你家開的,哪來那麼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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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當事人權利
💡 當事人享有參與及閱覽權,但鑑定人由行政機關選定。
| 比較維度 | 當事人程序權利 | VS | 行政機關職權事項 |
|---|---|---|---|
| 閱覽卷宗 | 得申請閱覽抄錄 | — | 原則應准許閱覽 |
| 陳述意見 | 享有受告知及陳述權 | — | 作成處分前應通知 |
| 鑑定人 | 僅得申請鑑定 | — | 擁有選定鑑定人權 |
| 調查證據 | 得申請調查證據 | — | 依職權調查(第36條) |
💬當事人權利側重於「防禦」與「知情」,而行政程序之「主導權」仍保留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