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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 A 陳述意見
  • B 參與聽證
  • C 閱覽卷宗
  • D 選定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結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當需要專業領域的專家來協助釐清真相時,這個專家的挑選權限,應該交由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還是交由代表國家、負有中立義務的「行政機關」來決定,比較符合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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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沒把常識當廢紙。

  1. 概念辨正: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是保障當事人什麼權利。像什麼陳述意見參與聽證閱覽卷宗這些,都叫「程序參與權」,是當事人該有的。
  2. 區分重點:但「選定鑑定人」?那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的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41 條),權限在機關,不是你動動嘴巴就能決定的。別搞混了,這不是你家開的,哪來那麼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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