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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 A 陳述意見
  • B 參與聽證
  • C 閱覽卷宗
  • D 選定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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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結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當需要專業領域的專家來協助釐清真相時,這個專家的挑選權限,應該交由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還是交由代表國家、負有中立義務的「行政機關」來決定,比較符合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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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觀念還得打磨

  1. 觀念檢視:行政程序法賦予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包含 (A)陳述意見(B)參與聽證(C)閱覽卷宗,這些是基本功。但你如果以為「選定鑑定人」也是當事人的權利,那可就大錯特錯了。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41 條,這是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的範疇,權限牢牢掌握在機關手中,輪不到當事人來指手畫腳。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僅 Medium,這不過是區分「程序保障權利」與「機關職權調查」的基本邊界。別因為運氣好選對就沾沾自喜,這種鑑別度高的考題若是在大考中失誤,你離錄取就更遠了。下次看清楚點,別再犯這種邏輯不清的低級錯誤。
📝 行政程序當事人權利
💡 當事人享有陳述、聽證、閱卷等權,但鑑定人由機關依職權選定。
比較維度 當事人程序權利 VS 行政機關職權
閱覽卷宗 有權申請閱覽 原則應予准許
陳述意見 有權表達法律見解 應依法通知或給予機會
選定鑑定人 無權限選定 依職權主動選定(第41條)
💬當事人享有參與及防禦性質之權利,但證據調查手段(如鑑定)由機關主導。
🧠 記憶技巧:閱卷陳述加聽證,鑑定機關來選定
⚠️ 常見陷阱:容易將民事訴訟中聲請鑑定並建議人選的印象,誤套用於行政程序中機關的選定權。
職權調查原則 行政資訊公開 處分前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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