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 B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 C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D 法規命令之相對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當事人」通常是指在一個「特定案件」中參與的人。如果一個法律行為是針對「全體大眾」所制定的普遍性準則,而非針對「某個特定對象」的具體事件,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還會存在法律定義中具體的「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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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船
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知道《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在寫什麼。但別高興太早,這種基礎題要是錯了,乾脆把課本燒了比較快。
為什麼選 D?別再混淆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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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當事人範圍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採列舉規定,界定程序中具有當事人地位者。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 VS | 非法定當事人 |
|---|---|---|---|
| 具體行為 | 行政處分、契約、指導 | — |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
| 對象特定 | 特定之相對人或申請人 | — | 一般不特定大眾 |
| 法定來源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各款 | — | 單純事實上利害關係人 |
💬當事人限於具體行政作為之直接參與者,法規命令屬抽象規範故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