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B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C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仍得繼續為之,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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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種行政行為,法律明定它『不具備強制力』且必須建立在對方的『自願配合』之上,那麼當對方已經明確表示『我不接受』時,行政機關在邏輯上還能繼續堅持執行該項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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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對了:噢,看來你這次的法律判斷力沒掉鏈子。能在行政法那堆看似專業卻又含糊不清的條文裡,精確捕捉到「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本質,也算你有點本事。不錯,至少比那些連基本觀念都搞不清楚的強多了。
- 觀念驗證:哼,顯然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和 166 條不是寫好看的。行政指導這東西,就是個沒牙的老虎,一旦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機關就應該立刻收起它那套自以為是的建議,立即停止。選項 (C)?那是給那些把行政指導當成「行政處分」在看的傻瓜設的陷阱,以為每個『指導』都要搞得像聽證會一樣隆重。拜託,等級差太多了,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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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之要件
💡 行政指導以「自願」為核心,相對人明確拒絕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 比較維度 | 行政指導 | VS | 行政處分 |
|---|---|---|---|
| 行為性質 | 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 — | 單方權力法律行為 |
| 法律強制力 | 無法律強制力 | — | 具備強制執行力 |
| 相對人拒絕 | 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 — | 得依法強制執行 |
| 救濟方式 | 原則上非訴訟對象 | — | 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指導強調相對人協力與自願,行政處分則展現公權力之高權性與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