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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B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C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仍得繼續為之,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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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種行政行為,法律明定它『不具備強制力』且必須建立在對方的『自願配合』之上,那麼當對方已經明確表示『我不接受』時,行政機關在邏輯上還能繼續堅持執行該項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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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終於對了:噢,看來你這次的法律判斷力沒掉鏈子。能在行政法那堆看似專業卻又含糊不清的條文裡,精確捕捉到「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本質,也算你有點本事。不錯,至少比那些連基本觀念都搞不清楚的強多了。
  2. 觀念驗證:哼,顯然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和 166 條不是寫好看的。行政指導這東西,就是個沒牙的老虎,一旦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機關就應該立刻收起它那套自以為是的建議立即停止。選項 (C)?那是給那些把行政指導當成「行政處分」在看的傻瓜設的陷阱,以為每個『指導』都要搞得像聽證會一樣隆重。拜託,等級差太多了,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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