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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B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 C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仍得繼續為之,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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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種行政行為,法律明定它『不具備強制力』且必須建立在對方的『自願配合』之上,那麼當對方已經明確表示『我不接受』時,行政機關在邏輯上還能繼續堅持執行該項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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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我教嗎?

  1. 基本功檢核:算你運氣好沒掉進陷阱。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是行政法 ABC,這種連初學者都該懂的底線要是搞錯,建議你直接放棄法律系,別浪費國家資源。
  2. 觀念毒打: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與 166 條,行政指導的核心就是**「不具法律強制力」**。人家都明確拒絕了,行政機關就該滾蛋停止,哪來的程序好走?選項 (C) 把「行政處分」或「侵益行為」才需進行的陳述意見程序混進來,虧你沒被這種低級的誘餌給釣走,這算是你這題唯一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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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之要件
💡 行政指導係非強制性事實行為,相對人拒絕時應立即停止。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效性 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具法律拘束力與執行力
拒絕後果 機關應立即停止行為 不因相對人拒絕而停止
救濟途徑 得依行政程序法陳情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指導以「自願性」為前提,與行政處分具備之「單方性」與「強制性」迥異。
🧠 記憶技巧:指導無強制,拒絕即停止,目的負責人,通通要明示。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於「拒絕後得否繼續」,法律規定只要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機關就必須停止,不可續行指導。
事實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陳情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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