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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指導之特徵?
  • A 行政機關在所掌事務範圍內所為之行為
  • B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所為之行為
  • C 以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所為之行為
  • D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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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閉上眼睛思考「指導」這兩個字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當一位老師「指導」你寫作,跟你「命令」你必須交作業,這兩者在「你是否可以選擇不聽從」以及「不聽從是否會被立刻處罰」這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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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核心概念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正確識別了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的最關鍵特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的核心在於其「非權力性」「任意性」。行政機關是透過勸告、引導等方式促請民眾配合,相對人擁有自主權,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一旦加入強制手段,性質就會轉變為「行政處分」或「行政執行」。
  2. 難度點評:難易度為 easy。此題旨在測試學生對「行政行為類型」的基本分類能力。雖然題目單純,但它是區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權力性與非權力性行政的重要基礎,是行政法考試中的必拿分。
📝 行政指導之特徵
💡 為實現行政目的,在職權範圍內促請配合之不具強制力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 非權力事實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
強制力 無(需自願配合) 有(具執行力)
救濟方式 國家賠償/結果除去 訴願/行政訴訟
法律效果 不直接改變權利義務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指導核心在於「不具強制力」,僅具引導性功能。
🧠 記憶技巧:行政指導「三不」:不具強制力、不生法效力、不可強制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指導誤認為行政處分。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法律強制力」及「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 事實行為 不利益處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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