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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屬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行政事實行為
  • B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 C 不適用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 D 目的在於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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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實行法治的國家中,如果政府官員「建議」或「引導」人民配合某項政策,但說法卻含糊不清、朝令夕改,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我們對『行政行為應受法律規範限制』的基本期待?法律原則的規範對象,僅限於會罰錢、抓人的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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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C之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由於行政指導本質上亦屬於行政行為之一環,自當遵循該條文所揭示之規範,受到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之拘束。因此,選項C指稱行政指導不適用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顯然與法條規定不符。

📝 行政指導之要件與效力
💡 行政機關不具法律強制力,促請特定人配合之行政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效力 不具法律強制力 具法律拘束力與執行力
行為性質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
相對人拒絕 應立即停止 仍具效力(除非無效)
適用一般原則 必須適用 必須適用
救濟途徑 原則上非撤銷訴訟對象 可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指導強調自願配合與協力,行政處分則展現公權力單方強制性。
🧠 記憶技巧:指導三不:不強制、不服從沒關係、拒絕就不再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即可不受「明確性原則」或「誠信原則」之拘束。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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