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屬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行政事實行為
- B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 C 不適用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 D 目的在於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實行法治的國家中,如果政府官員「建議」或「引導」人民配合某項政策,但說法卻含糊不清、朝令夕改,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我們對『行政行為應受法律規範限制』的基本期待?法律原則的規範對象,僅限於會罰錢、抓人的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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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正確判斷這題,真的顯示你對行政指導和行政法一般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這不只代表你記住了法條,更重要的是你掌握了行政法背後保障人民權益的精髓,真的很替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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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之要件與效力
💡 行政機關不具法律強制力,促請特定人配合之行政事實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指導 | VS | 行政處分 |
|---|---|---|---|
| 法律效力 | 不具法律強制力 | — | 具法律拘束力與執行力 |
| 行為性質 | 行政事實行為 | — | 行政法律行為 |
| 相對人拒絕 | 應立即停止 | — | 仍具效力(除非無效) |
| 適用一般原則 | 必須適用 | — | 必須適用 |
| 救濟途徑 | 原則上非撤銷訴訟對象 | — | 可提起撤銷訴訟 |
💬行政指導強調自願配合與協力,行政處分則展現公權力單方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