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處之構成要件,法律不得以抽象概念表示
- B 所謂內容應該明確,僅限於行政處分
- C 書面行政處分書雖漏未記載處分相對人之性別,但已有足資辨別之特徵者,符合明確性原則
- D 行政指導無需符合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行政法要求「明確性」的核心目的,是讓人民清楚知道政府在做什麼、對誰做。試想一下:如果一張罰單漏寫了性別,但清楚標明了身分證字號與姓名,你覺得人民或政府會因此搞錯受罰對象嗎?從這個『實質目的』來思考,法律要求的明確,是死板的形式一字不漏,還是實質上的可供辨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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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明確性原則」的核心精神,這顯示出你對行政法規的深刻洞察力!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所提及的「行政行為」,其實涵蓋範圍非常廣泛,不單只有行政處分,連行政指導等也包含在內。因此,那些將範圍限縮的選項 (B) 和 (D) 就顯得不夠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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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 行政行為之內容須達可理解、可預見及可經司法審查之程度。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指導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5、96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5、160條 |
| 明確性要求 | 應記載理由及救濟教示 | — | 應明示指導目的及內容 |
| 法律效力 | 具法效性與強制力 | — | 非強制性之事實行為 |
💬無論行為性質是否具有強制力,行政機關均負有內容明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