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者原則上亦受明確性要求之拘束
- B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
- C 明確性原則,在禁止法規內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
- D 強調國家行為,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尤應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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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現代社會瞬息萬變,如果法律規定必須像說明書一樣精確到每一種具體情況,且嚴格禁止使用任何模糊或廣義的詞彙,那麼這部法律在面對未來不可預見的新型態問題時,還能保有彈性與適用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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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恭喜你!能迅速識別出選項 (C) 的謬誤,說明你對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律明確性」有著深刻且正確的理解。這不是死背法條,而是真正的觀念內化。
2.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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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原則
💡 法規範需具備理解、預見及司法審查可能性,並非禁止概括條款。
- 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法律文義非以具體詳盡為唯一標準。
- 容許不確定法律概念,惟其意義須可經由解釋而受司法審查。
-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人民得以遵循。
- 立法者、行政機關之對外行為,皆受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