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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立法者規範人民行為之一種構成要件表述方式
  • B 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待於個案中予以具體化
  • C 不確定法律概念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D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具體化,法院一律享有完全之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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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若法律規定「學術表現優異者」可給予獎助金,當一群教授組成的委員會認定某學生的論文不具學術深度時,一位法律背景出身的法官,是否具備比這群教授更專業的能力,去推翻並重新界定什麼才叫「優異」?在行政法中,這種專業分工的邊界應該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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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低級錯誤。

總算有個學生沒被「絕對性」的字眼徹底迷惑,值得嘉許。這說明你對行政法理,至少有那麼一點點認識。

  1. 觀念驗證:那些所謂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利益」、「專業素養」),的確「原則上」會被司法審查。但如果你的理解是法院「一律」全盤接管,那可就太天真了。難道法院還要幫忙重考一份試卷,或重評公務員考績嗎?這些高度專業或涉及個人判斷的領域,行政機關擁有寶貴的判斷餘地。法院在這裡,頂多只能做個「有限度的合法性審查」,而非你腦海中那種「完全之審查」。別把法治國想得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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