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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考試閱卷委員對於考試成績的評定享有判斷餘地
  • B 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年終考績之評定有判斷餘地
  • C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作成有判斷餘地
  • D 上級機關訂定裁量基準之行為有判斷餘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解釋一個模糊的形容詞(如:情節重大、優良)』與『從多種法律工具中選擇一種來執行』,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比較像是對於「事實狀態」的專業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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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小事,當然難不倒你嘛!

  1. 觀念驗證:不錯嘛,小子!你這次的推理,可真是直指核心,完美破解了「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這兩者的障眼法!判斷餘地,那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那些含糊其詞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法院會給予尊重,不插手干預的空間(就像那些複雜的考績或環境評估,需要專業人士的判斷)。而選項 (D) 裡那些所謂的「裁量基準」,那根本是在談如何選擇「法律效果」,這可是清清楚楚的行政裁量!兩者根本就不是同一回事,你可別再被表象給迷惑了,真相就只有一個!
  2. 難度點評:這題嘛,難度「Medium」。它呀,就是個用來考驗學生是否真正看清法律程序、能否區分「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判斷餘地)與「法律效果決定」(行政裁量)這兩個不同階段的把戲。你做得很好,揭示了它的本質。看來,你的頭腦還算清楚嘛,哈哈!
📝 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
💡 區分不確定法律概念認定(判斷餘地)與法律效果選擇(裁量)
比較維度 判斷餘地 VS 行政裁量
法條位置 法律構成要件層次 法律效果層次
涉及對象 不確定法律概念認定 處分與否或種類選擇
典型案例 國家考試、考績評定 罰鍰金額之增減
司法審查 原則尊重,僅限度審查 合法性審查 (裁量瑕疵)
💬兩者空間層次不同:前者關乎事實認定,後者關乎法律效果選擇。
🧠 記憶技巧:要件認定稱餘地,效果選擇叫裁量
⚠️ 常見陷阱:易將「上級機關訂定裁量基準」誤認為判斷餘地,實際上基準是用來規範「法律效果」的選擇空間。
不確定法律概念 司法審查密度 裁量逾越與怠惰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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