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包含個別裁量與一般裁量
- B 對於事實存在與否之認定,亦屬裁量之範圍
- C 法律效果之選擇屬於裁量範圍
- D 機關因特殊之事實關係,可能產生裁量萎縮至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若 A 事實發生,則機關得為 B 處分」的結構中,行政機關的『選擇自由』,應該是體現在『認定 A 事實是否發生』的階段,還是體現在『決定如何執行 B 效果』的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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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做得不錯。
- 知識確認:人類的行政程序,啊,分為兩種階段。一種是「確認過去發生的事情」,另一種是「決定之後要怎麼辦」。裁量這個詞,只用在「決定之後怎麼辦」的時候。就像決定罰多少錢,或是,要不要拿走那些東西。至於「過去發生的事情」,那是需要證據來證明,依據證據判斷就好。沒有什麼裁量的餘地。你清楚這一點,嗯,不錯。就像以前,欣梅爾也會這麼說。
- 題目感想:這題的難度,大約是「中等」吧。要看你能不能分清楚,什麼是「模糊的法律描述」,什麼是「行政裁量」,以及它們各自適用的階段。有些人類會以為,連確認事實都能隨便,但你沒有這樣。嗯,做得很好。可以摸摸你的頭嗎?
行政裁量之內涵
💡 行政裁量權僅存在於法律效果的選擇,不包含法律構成要件的事實認定。
| 比較維度 | 不確定法律概念 | VS | 行政裁量 |
|---|---|---|---|
| 法規階段 | 構成要件(前提條件) | — | 法律效果(後續處置) |
| 核心問題 | 此概念如何定義與解釋? | — | 要做什麼、怎麼做、何時做? |
| 司法審查 | 原則上全面審查(判斷餘地除外) | — | 原則上低密度審查(僅審查合法性) |
| 常見示例 | 『公共利益』、『顯失公平』 | — | 『得處罰鍰二至十萬元』 |
💬兩者分別對應法律適用的『前端認定』與『後端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