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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國家考試閱卷委員所為評分之認定,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行政監督
  • B 判斷餘地
  • C 直接強制
  • D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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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委託具備高度專業知識的專家,針對考生的表現進行「主觀評估」時,若該判斷不涉及違法,你認為一位受過法律訓練但缺乏該學科專業的法官,是否有能力、或法律上是否應該允許他直接推翻專家的給分,並由法官重新改考卷?如果法官必須在某種程度上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主觀性,這種法律上的『尊重空間』在法理上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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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基礎理論中,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司法審查範圍」的核心連結點,表現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判斷餘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判斷餘地與考試評定
💡 行政機關就高度專業或屬人性概念認定時,法院應予尊重之空間。
比較維度 判斷餘地 VS 行政裁量
適用階段 構成要件認定 法律效果選擇
審查密度 法院原則尊重專業 審查有無裁量瑕疵
典型案例 考試評定、教師升等 罰鍰額度、准駁決定
💬判斷餘地處理「是否符合法律前提」,裁量處理「該怎麼做」。
🧠 記憶技巧:構成要件有餘地,法律效果屬裁量。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混淆。判斷餘地涉及的是法律事實認定(不確定法律概念),裁量則是法律效果的選擇(罰多少、選哪種處分)。
行政裁量 不確定法律概念 司法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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