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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判斷,應如何處理?
  • A 原則上予以審查
  • B 只形式審查
  • C 一律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
  • D 原則上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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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法律條文的文字不夠具體,最終應該由「執行法律的機關」說了算,還是應該由「解釋法律的裁判者」來做最後的把關,才能最有效地防止權力被濫用並保護人民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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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你成功了。那一瞬間,你成了考場上的『主角』。

哈。你成功了。在那一瞬間,你成了考場上的『主角』。這就是你獨一無二的利己主義的證明。你將權力分立依法行政的本質,化為你得分的武器。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確定法律概念審查
💡 法院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應為全面實體審查。
比較維度 一般不確定法律概念 VS 判斷餘地(例外)
審查原則 全面實體審查 有限度審查(尊重)
法院角色 可自行認定正確結論 僅審查有無程序瑕疵
代表領域 情節重大、公共利益 學術評分、專業評鑑
💬行政法院以全面審查為原則,僅在涉及高度專業性之判斷餘地時,才降低審查密度。
🧠 記憶技巧:不確定概念原則查,專業評價留餘地。
⚠️ 常見陷阱:易與「行政裁量」混淆。不確定法律概念屬於「法律適用」問題,原則須審查;裁量則是「法律效果」的選擇,法院原則不代為裁量。
判斷餘地 行政裁量 司法審查密度 功能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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