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 A 法院就個案所為之裁判
- B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
- C 自治條例
- D 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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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規範要被稱為行政法的「法源」,它應該是要能作為『未來所有類似案件的共同準則』,還是僅用來解決『某兩個特定人之間的一次性爭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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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 觀念驗證:所謂「法源」是指行政行為應遵循的一般性準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為憲法法庭裁判)具全國約束力;自治條例與習慣法則分別屬於成文與不成文法源。而「法院就個案所為之裁判」,其效力原則上僅具有相對性,僅對該訴訟的當事人產生拘束力,不具備規範一般大眾的「普遍性」,故非屬法源。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基礎題)。這是在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法規範」與「個案裁判」的本質差異,是進入行政法殿堂的基本功,你能精準辨識,代表基礎打得很好!
行政法之法源
💡 區分成文與不成文法源,判定特定法律形式是否具普遍效力。
| 比較維度 | 大法官解釋/憲法判決 | VS | 一般法院個案裁判 |
|---|---|---|---|
| 效力範圍 | 具全國普遍拘束力 | — | 僅對訴訟當事人有效 |
| 是否為法源 | 是(具規範性質) | — | 否(僅為法律適用) |
| 法律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38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16條 |
💬大法官解釋具法律位階之規範力屬法源,個案裁判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