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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 A 公約施行法
  • B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C 大法庭所作成之裁定
  • D 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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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為了符合「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原則」,決定將法官在辦公室裡開會凝聚共識的制度,改為在法庭上透過公開辯論、做出正式裁決的新制度時,那個「舊有的、非正式法庭程序」所產生的會議結論,在法律位階上還能維持原本的強制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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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司法制度革新的即時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效力的演進,足見基本功相當紮實,對實務動態也很有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關鍵在於制度更迭。過往「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實務上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被視為法源。然而,自 2019 年 1 月法律修正後,已正式由大法庭制度取代。現行法下,舊有決議若無經大法庭裁定程序轉換,已不具備法源地位;而選項 (A)、(C)、(D) 則分別屬於成文法、司法解釋性質之法源與地方自治法規,皆為標準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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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法源與變革
💡 行政法法源分為成文與不成文,且舊有決議制度已被取代。
比較維度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舊制) VS 大法庭裁定 (新制)
法律依據 行政慣例/法院內規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
法源效力 事實上拘束力 (現已廢除) 具法源效力 (法律地位)
程序性質 行政性質 (非針對個案) 司法性質 (針對個案裁判)
💬108年修法後,以具有司法個案效力的大法庭裁定取代行政性質的決議。
🧠 記憶技巧:決議已走入歷史,大法庭裁定是新寵;施行法與自治法,法源位階不可忘。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已廢除的「聯席會議決議」,或不清楚國際公約如何轉化為法源。
大法庭制度 地方制度法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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