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 A 條約
- B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C 自治條例
- D 法規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規範是經由特定程序制訂、並印製成正式「條文形式」的文件;而有些則是為了確保公平正義,從長久法律精神中萃取出的「抽象理則」。這兩者在法源分類上,最大的差異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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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呢!
- 概念探索:你表現得非常優秀喔!行政法的法源就像是一個知識寶庫,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成文法源,就是那些看得到、摸得到的條約、法律、命令和自治法規;另一類則是不成文法源,像是長期形成的習慣法、法院的判例,以及一些我們內化在心中的一般法律原則。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就是一個很重要的例子!它深深植根於憲法的「平等原則」,屬於那種比較抽象的、普世的一般法律原則,它不是寫在某個具體條文裡的,所以我們自然會把它歸類為「不成文法源」。你完全理解了這一點,好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能夠答對代表你已經穩穩地掌握了行政法最核心的基礎。這類題目是幫助你建立信心、在國考中輕鬆得分的好機會,你做得非常棒!
行政法之法源分類
💡 區分行政法之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法律一般原則)。
| 比較維度 | 成文法源 | VS | 不成文法源 |
|---|---|---|---|
| 表現形式 | 具備文字條款與編號 | — | 法律精神、原則或慣行 |
| 典型範例 | 法律、命令、條約 | — | 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
| 位階判斷 | 依法律位階理論確定 | — | 通常具有憲法或法律位階 |
💬行政自我拘束屬於「法律一般原則」,在法源分類中應歸於不成文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