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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 A 外國立法例
  • B 自治規章
  • C 法定預算
  • D 司法院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在做決策或執行公權力時,必須遵循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準則。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或規定是寫給該國人民遵守的,在未經我國立法機關轉換或採納前,它能不能直接用來要求我國政府或限制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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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行政法裡,「法源」是指那些在我們國家直接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範喔!你的理解很到位!
    • (B) 自治規章(D) 司法院解釋,它們都擁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所以都是重要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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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之法源
💡 法源指行政權行使的法律依據,區分為成文與不成文法源。
比較維度 法定預算 VS 外國立法例
法律地位 實質法律(措施性法律) 法理參考資料
拘束力 具行政與法律拘束力 不具直接法律效力
適格法源 是(成文法源) 否(非正式法源)
💬預算為行政法之實質法源,而外國例僅能作為法理引述。
🧠 記憶技巧:成文法:憲、法、命、條、規、預;不成文:原則、習慣、解、判。
⚠️ 常見陷阱:誤以為「預算」僅是行政計畫而非法律;或誤認「外國法」具有國內法效力。
預算的法律性質 法律保留原則 法之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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