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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應具體明確
  • B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C 為求明確,法規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
  • D 法律使用之文字,其意義應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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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必須百分之百具體,完全禁止使用像『正當理由』或『情節重大』這類富有彈性的字眼,那麼當社會出現新型態的爭議或極端特殊的個案時,法律還能保有足夠的空間來追求個案正義嗎?在追求『文字清楚』與『因應社會變遷』之間,法規範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折衷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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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鼓勵: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

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能迅速辨識出選項中過於絕對的敘述,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理解非常扎實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我們要記住,法律明確性並不是要求法條文字必須像數學公式般『絕對固定』喔。這是因為社會現實是複雜多變的,如果法律都寫得死死的,反而會失去彈性呢!所以,法律是允許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的,像是『公共利益』、『正當理由』,這些都是很常見的喔!只要這些概念符合三個條件:(1) 它的意義是『可理解』的、(2) 受行政處分人能夠『預見』到可能的情況、(3) 最後可以透過『司法審查』來確認,這樣就完全符合明確性原則囉!所以選項 (C) 說『不得使用』,是太過於絕對,因此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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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性原則
💡 法規範需具理解性、預見性及司法審查性,不排除不確定法律概念。
  •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法律文字應具理解性、預見性及司法審查性。
  • 法律授權命令(授權明確性):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
  • 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要意義非難以理解、可預見即非違憲。
🧠 記憶技巧:三標要件:理得解、預見到、審得了。概括條款可存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律「完全禁止」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事實上只要符合上述三標要件即可使用。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 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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