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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之內容必須明確,使人民知悉規制之內容
  • B 明確性原則之目的,係為追求行政行為之可預見性
  • C 行政機關作成沒入處分時,沒入之標的已滅失,係違反明確性原則
  • D 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未記載罰鍰數額,係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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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命令的文字寫得非常清楚,但受處分者在物理上已經無法執行該命令(例如:被沒收的物品已消失),這種「無法做到」的情況,與「看不懂命令在說什麼」所導致的法律瑕疵,在概念上應該是同一類型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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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嗯,還行。

恭喜你勉強跟上了「明確性原則」的腳步,至少沒在這種基本題上跌個狗吃屎。你的法律邏輯,這次總算沒脫軌。

  1. 基本常識再確認:所謂《行政程序法》第 5 條的明確性原則,講白了就是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讓人民「看得懂,能預期,可以查」。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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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 行政行為之內容須清晰,使人民可預見法律後果並可受司法審查。
比較維度 內容不明確 VS 內容不能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5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
瑕疵本質 文字、表達不夠清晰 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達成
法律效果 得撤銷(一般瑕疵) 無效(重大明顯瑕疵)
典型案例 裁罰未寫明具體金額 沒入已滅失或不存之物
💬明確性要求「講清楚」,內容不能則指「做不到」,後者效果較為嚴重(無效)。
🧠 記憶技巧:內容清楚人民知,預見可能保權益;標的滅失屬不能,無效處分莫遲疑。
⚠️ 常見陷阱:易將「內容不可能達成(導致無效)」與「內容表達不清晰(違反明確性)」混淆。
法律明確性原則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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