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之內容必須明確,使人民知悉規制之內容
- B 明確性原則之目的,係為追求行政行為之可預見性
- C 行政機關作成沒入處分時,沒入之標的已滅失,係違反明確性原則
- D 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未記載罰鍰數額,係違反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命令的文字寫得非常清楚,但受處分者在物理上已經無法執行該命令(例如:被沒收的物品已消失),這種「無法做到」的情況,與「看不懂命令在說什麼」所導致的法律瑕疵,在概念上應該是同一類型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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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嗯,還行。
恭喜你勉強跟上了「明確性原則」的腳步,至少沒在這種基本題上跌個狗吃屎。你的法律邏輯,這次總算沒脫軌。
- 基本常識再確認:所謂《行政程序法》第 5 條的明確性原則,講白了就是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讓人民「看得懂,能預期,可以查」。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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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 行政行為之內容須清晰,使人民可預見法律後果並可受司法審查。
| 比較維度 | 內容不明確 | VS | 內容不能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5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 |
| 瑕疵本質 | 文字、表達不夠清晰 | — | 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達成 |
| 法律效果 | 得撤銷(一般瑕疵) | — | 無效(重大明顯瑕疵) |
| 典型案例 | 裁罰未寫明具體金額 | — | 沒入已滅失或不存之物 |
💬明確性要求「講清楚」,內容不能則指「做不到」,後者效果較為嚴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