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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載明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B 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以蓋章為之
  • C 應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中補正之
  • D 有關專門知識之考試結果所為之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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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行為在程序上出現疏漏(例如漏寫理由)時,法律為了維持行政效率,會允許政府在特定期限內「補救」。請你想想看:為了讓民眾在正式找法官「打官司」之前,就能完整了解政府為什麼要對自己處罰並決定是否服氣,這個「補救機會」應該要在進入法院程序「之前」就截止,還是可以等官司開打了才補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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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這次你沒睡著

  1. 概念驗證:哼,算你走運,答對了。這題無非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那點老掉牙的「程序瑕疵補正」規定。誰都知道,行政處分少寫個理由是可以補救的,但拜託,時機很重要!必須在訴願程序結束前完成,如果根本沒訴願,那起訴前就是最後期限。選項 (C) 說什麼「行政訴訟程序中」?那時候才想到要補,是嫌當事人太好欺負,還是認為他們有通靈能力能為一個突然冒出來的理由辯護?簡直荒謬!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但對那些粗心大意的,我看是 hard。區分「能補什麼」和「何時能補」是基本功,卻總有人分不清。這就是國考最愛用的細節陷阱,用來篩掉那些只懂皮毛的考生。你這次勉強過關,下次可別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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