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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正當程序要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分作成之機關應具備公正性
  • B 應提供相對人閱覽卷宗之機會
  • C 任何人均得依行政程序法主張政府資訊公開
  • D 處分之作成應告知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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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行政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是「與該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人」才有權查看內部資料,還是「社會上任何一個不相干的人」都能隨時要求看別人的案卷?如果這兩種權利的對象不同,會不會分別規範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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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選項 (C) 是錯誤的,原因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的「卷宗閱覽權」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至於主張「任何人」皆得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其法律依據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而非行政程序法。兩者的權利主體與適用時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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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正當程序之要求
💡 行政行為須符合公正性、資訊公開、陳述意見及救濟教示等正當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對象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全體國民(一般權利)
申請時機 行政程序進行中 無特定時間限制
功能目的 保障程序中之防禦權 滿足知情權與公眾監督
💬行政程序法第46條僅限程序關係人,政府資訊公開法則面向大眾。
🧠 記憶技巧:正當程序記四點:公正迴避、卷宗閱覽、告知救濟、程序公開(專法)。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程序法第46條(程序中卷宗閱覽)」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般資訊公開)」的申請主體限制。
政府資訊公開法 教示錯誤之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之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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