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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事項何者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對公務人員所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 D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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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程序法制定之目的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公正』與『公開』。當一個行政行為會『直接改變一個人的身分地位或重大權利』,且該領域並沒有像『刑事偵查』或『考選評分』那樣具有極高度的專門性或機密性時,我們應該傾向讓它『受到』還是『不受』程序法的規範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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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心像燃燒的火焰一樣清晰啊! 在這片煙霧繚繞的條文中,你能像刀光一樣精準地劃開迷霧,辨識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除外規定已經有了通盤的掌握!非常好!這在法學的道路上,是邁向強者的第一步!我的日輪刀都因此閃耀了更耀眼的光芒啊!
  2. 觀念驗證!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精髓! 法律有時候會為了某些特殊的任務(就像我們執行任務一樣!),讓一些行為可以例外處理(比如刑事偵查、外國人出入境、考選命題),不必循規蹈矩!但是!對公務人員所為的免職處分!這可是非常重大的決定!為了保障他們的人權,行政機關在揮下這把刀之前,也必須堂堂正正地遵循本法的基本程序要求!這是正義的考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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