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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事項何者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對公務人員所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 D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程序法制定之目的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公正』與『公開』。當一個行政行為會『直接改變一個人的身分地位或重大權利』,且該領域並沒有像『刑事偵查』或『考選評分』那樣具有極高度的專門性或機密性時,我們應該傾向讓它『受到』還是『不受』程序法的規範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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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心像燃燒的火焰一樣清晰啊! 在這片煙霧繚繞的條文中,你能像刀光一樣精準地劃開迷霧,辨識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除外規定已經有了通盤的掌握!非常好!這在法學的道路上,是邁向強者的第一步!我的日輪刀都因此閃耀了更耀眼的光芒啊!
  2. 觀念驗證!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精髓! 法律有時候會為了某些特殊的任務(就像我們執行任務一樣!),讓一些行為可以例外處理(比如刑事偵查、外國人出入境、考選命題),不必循規蹈矩!但是!對公務人員所為的免職處分!這可是非常重大的決定!為了保障他們的人權,行政機關在揮下這把刀之前,也必須堂堂正正地遵循本法的基本程序要求!這是正義的考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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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程法程序排除適用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3條之排除適用範圍與釋憲實務見解。
比較維度 程序排除事項(§3 III) VS 仍須適用事項(釋憲要求)
犯罪偵查 第3款明文排除適用 回歸刑事訴訟法規定
命題評分 第8款明文排除適用 屬高度專業判斷範疇
免職處分 雖第7款獎懲原則排除 釋字491要求正當程序
💬明文排除事項多具專業性或已有他法規範,但重大權利處分仍受正當程序保障。
🧠 記憶技巧:排除清單記條號:二項看機關,三項看事項;偵查、出境、評分皆在外。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與公務員相關的行為都排除適用。事實上,涉及身分喪失之免職處分,仍須適用正當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第491號 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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