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對公務員所為免職之程序
- B 訂定法規命令之程序
- C 私權爭執之行政裁决程序
- D 處理陳情行為之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程序法的設立宗旨,主要是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為」。如果某個程序其本質是在處理「平等的私人之間」的糾紛,且行政機關的角色更像是「公正的裁判」而非「政策執行者」時,這種性質接近司法審判的程序,還適合套用一般行政程序的框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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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暖心提醒:概念釐清,步步扎實!
同學,你做得非常棒!能夠精準地判斷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總則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這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重要且關鍵的一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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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行政程序法第3條明定特定行政領域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
| 比較維度 | 適用行政程序法 | VS | 排除適用程序規定 |
|---|---|---|---|
| 典型行為 | 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處分 | — | 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 |
| 權力領域 | 一般行政事務、陳情處理 | — | 外交、軍事、刑事偵查 |
| 人員管理 | 對人民之行政行為 | — | 考選程序、監所矯正 |
💬行政程序法採概括適用,特定專業或主權行為採例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