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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對公務員所為免職之程序
  • B 訂定法規命令之程序
  • C 私權爭執之行政裁决程序
  • D 處理陳情行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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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程序法的設立宗旨,主要是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為」。如果某個程序其本質是在處理「平等的私人之間」的糾紛,且行政機關的角色更像是「公正的裁判」而非「政策執行者」時,這種性質接近司法審判的程序,還適合套用一般行政程序的框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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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排除之精確剖析

恭喜你選對了 (C),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行政法規講究的是條文精確度,而非模糊的「感覺」。 針對《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適用範圍,請務必釐清以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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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適用排除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原則適用程序法,但特定程序依第3條明文排除。
比較維度 原則適用程序 VS 排除適用程序
典型行為 行政處分、法規命令 私權爭執行政裁決
性質特點 典型外部公權力行為 具高度司法或專業性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
💬私權裁決程序因具司法功能,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5款列為排除對象。
🧠 記憶技巧:外、軍、私、考、監:外國人、軍事、私權、考選、監所程序不適用。
⚠️ 常見陷阱:誤認公務員身分行為完全不適用;事實上免職處分仍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行政程序法第3條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機關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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