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對公務員所為免職之程序
- B 訂定法規命令之程序
- C 私權爭執之行政裁决程序
- D 處理陳情行為之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程序法的設立宗旨,主要是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為」。如果某個程序其本質是在處理「平等的私人之間」的糾紛,且行政機關的角色更像是「公正的裁判」而非「政策執行者」時,這種性質接近司法審判的程序,還適合套用一般行政程序的框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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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C)完全正確,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界線!
行政程序法的適用排除例外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於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但基於事物本質差異,法規設有排除適用的例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5款**的明文規定,「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因為私權爭執本質上為民事糾紛,行政裁決僅是居間調處,程序上應回歸特別法或民事訴訟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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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排除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原則適用程序法,但特定程序依第3條明文排除。
| 比較維度 | 原則適用程序 | VS | 排除適用程序 |
|---|---|---|---|
| 典型行為 | 行政處分、法規命令 | — | 私權爭執行政裁決 |
| 性質特點 | 典型外部公權力行為 | — | 具高度司法或專業性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 |
💬私權裁決程序因具司法功能,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5款列為排除對象。